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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運字第11430583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4年10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審查身心障礙者新 創及經營事業補助之申請案件,特設置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 事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要點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 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會置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單位主管以上代表一人 兼任之;其餘委員於每次審查會議前另由本處創業補助專家學者名冊 (含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中邀請二名擔任 之。 前項委員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本處得視申請案件性質之特殊性或專業性,另邀請該領域之專家學者 擔任顧問提供本會專業諮詢。
  • 三、申請案件之審查,由本會進行審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出席說明,未 出席者採書面審查。
  • 五、本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得由本處處長指定代理人代理之。
  • 六、本會開會時,三位委員均須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 七、各申請案之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或經申請人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申請迴避獲准者,應迴避出席會議及 表決。
  • 八、本會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工作人員,對於審查過程之討論內容及核定前 之決議應予保密。
  •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差旅費;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處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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