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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資字第1053662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辦法
    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重建處申請計畫 審查: 一、申請書(含新創事業或經營事業計畫)。 二、其他經重建處指定文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重建處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或前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 三、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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