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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辦法
第 7 條重建處受理計畫審查申請後,應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邀請學 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出席說明,未出席者 採書面審查。 前項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可行性,事業內容是否符合事業負責人之身心狀態、經歷、專長 及經濟條件。 二、事業營運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收益情形。 三、事業負責人是否曾接受與事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 四、計畫內容與申請補助項目及事業營運之相關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第一項審查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其經申請人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申請迴避獲准者,不得參與審查。 第一項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議決程序,由重建處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運字第114305833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14年10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