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 1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政字第1076020383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