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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0634693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3、4點條文及附表;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使用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場地收費基準)
  •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係指本處所屬景美、信義、北投就業服務站及 西門就業服務站之萬華臺所提供之就業研習教室。
  • 四、本處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 提供承辦本處就業促進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處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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