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基準適用範圍為臺北市客家文化會館、臺北市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 會議室、教室及臺北市客家圖書影音中心一樓舞台區與地下一樓研討 室。
- 四、本會場地收費基準如附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2-02-3004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北市客一字第1083001193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8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