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 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5)北市體政字第105316869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