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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4016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管理委員會研提回饋計畫時,應依處理廠回饋區內各里所分配之回饋地方 經費額度、水號數,訂定每水號年度內可抵扣月份數及每月可抵扣用水度 數。 每水號每月最高可抵扣用水度數上限為三十度。當期未抵扣之剩餘度數, 得折算抵扣當期基本費,其剩餘度數不得累計至次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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