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為加強學校教師有關 推動幸福家庭專業知能,透過參與教育行政工作,提升學校行政效能 並借重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及提供學校經營實務經驗,俾利家庭教育 政策規劃及行政工作符合學校教育發展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 五、受訓單位為家庭教育中心各組室或任務編組。
- 六、遴選方式為家庭教育中心遴選候選人員,並簽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 長核可後調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 案辦理。
- 七、訓練內容除參與教育行政與專業研究工作外,應參加家庭教育中心各 組室研習、會議及其他行政工作。
- 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比照家庭教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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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14307529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8點條文;並自114年6月2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