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區公所辦理固定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函報民政局備查作業,應檢具 下列表件: (一)臺北市固定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一覽表。 (二)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申請表。 (三)臺北市租用里民活動場所租賃契約書。 (四)臺北市區公所簽稿會核單。 (五)當年度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六)固定里民活動場所課程表及課程協調會會議紀錄。 如固定里民活動場所係原址續租,前項第四款表件得提供原核准表件 影本,第五款表件得提供前一年度表件影本。
- 五、區公所辦理臨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函報民政局備查作業,應檢具 下列表件: (一)臺北市臨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一覽表。 (二)臺北市里辦公處申請臨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金額總表。 (三)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申請表。 (四)臨時里民活動場所課程表。 (五)場地使用申請書影本。 (六)里鄰工作會報決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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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治字第1146024468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