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 條經核定發給獎金之案件,由環保局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並依稅法相關規 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6599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