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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綜字第1143022206號函修正第1、3、8、10點條文;並自114年10月24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 熊讚 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 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申請者使用,並規範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及 代言邀約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本府不收取任何授權金、出席費或代言費,申請者無須支付相關費用 。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指 本府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 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 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 行為。 (六)回饋方案:商業授權合作應回饋一定價值、數量之授權許可商品; 代言應回饋廣告媒體資源,作為觀傳局推廣本市觀光及城市交流目 的之運用。 (七)出席: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影片或照片等情形。 (八)代言:熊讚擔任活動代言人、宣傳大使等情形。
  • 八、熊讚之出席及代言,應避免以下情形: (一)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涉政黨、選舉、競選造勢、政治人物或團體等政治性議題。 (三)涉宗教(含教派、典禮、儀式)性質。 (四)活動內容有明火、浸濕等損傷熊讚之可能。 (五)有損害熊讚品牌疑慮之活動內容或資訊。 (六)同臺參與之個人、團體或品牌有涉及爭議或不當行為或違法疑慮。 (七)涉及菸、酒、暴力、情色等相關內容。 (八)實際活動內容與申請表描述不符。 (九)活動宣傳或活動紀錄於傳播時置入不當或不實內容。 若有前項各款之情事,熊讚可即刻退出、停止行程,且得立即終止代 言,如有相關損失並得向申請單位請求賠償,該申請單位爾後亦不得 再次申請熊讚出席或代言。
  • 十、邀約熊讚代言者,應提具代言企畫書並詳列廣告媒體曝光及露出之內 容設計與管道,預期效益等,向觀傳局提出申請,並應自行評估整體 執行期程,預留觀傳局至少 15 日之審核時間,經審核同意後得於執 行期程期間及活動內容範圍內以熊讚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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