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綜字第1143011352號函修正第1、3~5、10、11點條文;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4月10日修正第1、3~5、10、11點條文,自114年07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 熊讚 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 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申請者使用,並規範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及 代言邀約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指 本府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 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 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 行為。 (六)回饋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指定通路之宣傳、廣告刊登或其他形式, 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安排。 (七)出席: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影片或照片等情形。 (八)代言:熊讚擔任活動代言人、吉祥物等情形。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四、依本原則申請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者,應向觀傳局提出合作企 畫書,且於企畫書內載明具體回饋方案。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可進行合作,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六、前點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起算一年。
  • 七、熊讚之出席及代言,應符合下列範疇: (一)弱勢及社會關懷。 (二)校園及兒童福利。 (三)環境及生態保育。 (四)城市交流、市政行銷及觀光推廣。 (五)體育或文化推廣。 (六)其他經觀傳局認可之活動。
  • 八、熊讚之出席及代言,應避免以下情形: (一)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涉政黨、選舉、競選造勢、政治人物或團體等政治性議題。 (三)涉宗教(含教派、典禮、儀式)性質。 (四)活動內容有明火、浸濕等損傷熊讚之可能。 (五)有損害熊讚品牌疑慮之活動內容或資訊。 (六)同臺參與之個人、團體或品牌有涉及爭議或不當行為或違法疑慮。 (七)涉及菸、酒、暴力、情色等相關內容。 (八)實際活動內容與申請表描述不符。 (九)活動宣傳或活動紀錄於傳播時置入不當或不實內容。 若有前項各款之情事,熊讚可即刻退出、停止行程,且得立即終止代 言,如有相關損失並得向申請單位請求賠償,該申請單位爾後亦不得 再次申請出席或代言。
  • 九、邀約熊讚出席,申請單位須於活動或拍攝當日起算 15 日前,於熊讚 官網(https://bravo.travel.taipei/)填寫出席申請表。
  • 十、邀約熊讚代言者,應提具代言申請說明資料向觀傳局提出申請,並應 自行評估整體執行期程,預留觀傳局至少 15 日之審核時間,經審核 同意後得於執行期程期間及活動內容範圍內以熊讚代言。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十一、申請熊讚出席活動,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得以出席,惟申請單位之 活動舉辦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外者,須提供交通接駁服 務或支應熊讚小組差旅等相關費用。如有本原則第八點各款之情事 ,致熊讚於活動或拍攝中退出、停止行程,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十二、代言申請經核准者,應辦理熊讚代言契約簽訂事宜,但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