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3892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0年10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