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人、納管範圍及對象 (一)納管範圍: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以北農業區、大度路以南公共設施 用地(不含自然公園)、洲美農業區及洲美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 (詳圖 1)。 (二)納管對象:屬 10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既有違章建築或違反本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違規使用基地,且供營業使用者。 (三)申請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六、保證金 為確保申請人依計畫內容執行,減少環境污染、確保公共安全及提升 環境美化,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保證金 1.計算金額=建築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 值 5%,並依下列保證金之級距繳納: (1)計算金額 30 萬元以下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30 萬元。 (2)計算金額超過 3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者,依實際計算金額繳 納保證金。 (3)計算金額 100 萬元以上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 2.納管對象自臨接計畫道路側或臨接綠地側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 行道(詳圖 2),於基地使用計畫載明,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 )審核通過者,保證金得減半。 (二)保證金繳納方式 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三)保證金返還 1.納管期限(111 年 12 月 31 日)屆至,由本府主動無息發還保 證金予申請人。 2.於納管期間營運終止時,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返還保證金,經本府 相關單位確認未造成地區環境污染後,由本府無息發還保證金。 (四)其他 申請人違反本計畫內容或違反相關法令,造成地區環境污染,應主 動配合本府主管機關辦理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動用保 證金辦理改善。如有不足,本府得向申請人求償。
- 八、其他 (一)納管對象未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前依本計畫申請納管,本府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納管對象於納管期間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或違反 公眾利益者,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營業使用項目或申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申請人應經本 府同意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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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5
臺北市政府關渡平原輔導納管試辦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規字第10930589511號令修正發布第2、6、8點條文;並自109年6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