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行政院於 108 年 5 月 24 日同意內政部就「象神颱風基隆河流域 水患有關土地開發建築相關因應措施報告」有關「基隆河沿岸都市計 畫地區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 功能,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及「請暫停 受理基隆河流域 10 公頃以上之民間投資開發案」所提意見,鑑於全 國國土計畫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後續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將陸續擬訂作為土地使用規則管理之依據, 前述 2 項政策應納入前述計畫與功能分區劃設作業,一併檢討。故 本府都市發展局刻正辦理「『臺北市主要計畫銜接全國國土計畫及劃 設國土功能分區之應辦規劃及相關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預計 111 年完成草案。 本府基於關渡平原國土功能分區尚未完成草案研擬,為處理關渡平原 及洲美農業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之情形,避免造成違建及違規使用 範圍擴大,減少環境污染、確保公共安全及提升環境美化等原則下, 配合國土功能分區定位期程,規劃研議將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之 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納入管理及輔導作短期利用,以 3 年期間(至 111 年)將違建及既有違規使用納入輔導管理,改善環境。
- 二、申請人、納管範圍及對象 (一)納管範圍: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以北農業區、大度路以南公共設施 用地(不含自然公園)、洲美農業區及洲美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 (詳圖 1)。 (二)納管對象:屬 10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既有違章建築或違反本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違規使用基地,且供營業使用者。 (三)申請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三、試辦期間:申請及納管期限 (一)申請期限: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 (二)納管期限:109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 四、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相關申請書件詳附件資料): (一)基地使用計畫檢核表。(詳附件 1) (二)污染防治(制)措施檢核表。(詳附件 2) (三)消防安全審核標準檢核表。(詳附件 3) (四)違章建築公共安全及廣告物評估檢核表。(詳附件 4) (五)產業組織自主管理計畫檢核表。(詳附件 5)
- 五、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計畫內容及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統一收件),經審查通過且繳納保證金後,始得納入本計 畫輔導。申請流程如表 1 及表 2。
- 六、保證金 為確保申請人依計畫內容執行,減少環境污染、確保公共安全及提升 環境美化,申請人應依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保證金 1.計算金額=建築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 值 5%,並依下列保證金之級距繳納: (1)計算金額 30 萬元以下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30 萬元。 (2)計算金額超過 3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者,依實際計算金額繳 納保證金。 (3)計算金額 100 萬元以上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 2.納管對象自臨接計畫道路側或臨接綠地側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 行道(詳圖 2),於基地使用計畫載明,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 )審核通過者,保證金得減半。 (二)保證金繳納方式 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三)保證金返還 1.納管期限(111 年 12 月 31 日)屆至,由本府主動無息發還保 證金予申請人。 2.於納管期間營運終止時,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返還保證金,經本府 相關單位確認未造成地區環境污染後,由本府無息發還保證金。 (四)其他 申請人違反本計畫內容或違反相關法令,造成地區環境污染,應主 動配合本府主管機關辦理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動用保 證金辦理改善。如有不足,本府得向申請人求償。
- 七、評分計點機制 本府相關單位定期就納管對象之申請內容、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等事 項查核計點,或經民眾檢舉並由本府查證屬實者,依本計畫之評點表 計點,評點點數累計超過 10 點者,本府撤銷輔導納管計畫資格,並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輔導納管試辦計畫評點表詳附件 6)
- 八、其他 (一)納管對象未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前依本計畫申請納管,本府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納管對象於納管期間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或違反 公眾利益者,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營業使用項目或申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申請人應經本 府同意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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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5
臺北市政府關渡平原輔導納管試辦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規字第10930589511號令修正發布第2、6、8點條文;並自109年6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