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八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定(派)之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資訊局 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交通局代表一人。 (二)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資訊局代表一人。 (五)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主計處代表一人。 (七)政風處代表一人。 (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八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本府資料治理之政策面、技術面及法制面相關重要議題。 (二)推動本府資料整合、流通及應用。 (三)推動本府循證治理框架。 (四)研定本府一般性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之政策及指引。 (五)審查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跨機關(構)資料流通、共享及 應用相關政策之適法性、必要性及公益性。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要議題,指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進步與發展或本府 共通性規範者。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資訊局局長兼任;設工作小 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各置副組長一人 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各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循證治理組:研議導入本府循證治理技術與架構,推動資料整合、 流通並應用於數據驅動決策與人工智慧(AI)之規劃、協調、分工 、整合及評估等事宜。擬訂數據與AI應用執行標準並審議,確保本 府各項市政運用之適法性、必要性及公益性。由資訊局為主辦,研 考會、法務局、交通局及衛生局協辦。 (二)開放政府組:研議本府開放資料推動政策、促進開放資料品質提升 及再利用,規劃開放原始碼發展指引。由資訊局為主辦,研考會、 法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主計處協辦。 (三)個人資料保護組:研議本府施政所涉個人資料安全維護、隱私權利 保障之政策面及法令面問題,擬訂本府資料保護之組織、技術等一 般性政策及指引,督導、考核本府資料治理之法令遵循、風險評估 及安控措施執行情形。由法務局為主辦,研考會、資訊局及政風處 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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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0108228號函修正第2、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