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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0108228號函修正第2、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規則
    第 4 條
    本府為強化行政效能及決策品質,並落實隱私權保障及資料安全機制,應 設置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料治理委員會),由專家學 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及本府相關機關代表組成。 本府資料治理之政策面、技術面及法制面等重要議題之決策,應送資料治 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第一項資料治理委員會之設置要點及前項重要議題之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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