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規則第四條規定 ,設置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定(派)之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資訊局 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社會局代表一人。 (七)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衛生局代表一人。 (九)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一)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二)資訊局代表一人。 (十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四)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十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八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本府資料治理之政策面、技術面及法制面相關重要議題。 (二)推動本府資料整合、流通及應用。 (三)研定本府一般性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之政策及指引。 (四)審查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跨機關(構)資料流通、共 享及應用相關政策之適法性、必要性及公益性。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要議題,指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進步與發展或本府 共通性規範者。
- 六、各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 各相關機關辦理。但案情簡單,且非屬本府共通性規範之性質單純案 件,得由工作小組會議決議逕予結案,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辦理 ,並提報本會會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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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6
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10135962號函修正第1~3、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