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規則第四條規定 ,設置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定(派)之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資訊局 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社會局代表一人。 (七)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衛生局代表一人。 (九)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一)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二)資訊局代表一人。 (十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四)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十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八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本府資料治理之政策面、技術面及法制面相關重要議題。 (二)推動本府資料整合、流通及應用。 (三)研定本府一般性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之政策及指引。 (四)審查本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跨機關(構)資料流通、共 享及應用相關政策之適法性、必要性及公益性。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要議題,指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進步與發展或本府 共通性規範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置常設顧問若干名,必要時並得邀請本府相關機 關、市政顧問、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資訊局局長兼任;設工作小 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各置副組長一人 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各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整合應用組:研議資料流通及應用制度政策、執行計畫及標準 作業流程,策訂資料整合應用發展藍圖及發展計畫。由研考會 為主辦,資訊局、法務局、都市發展局、民政局、社會局、工 務局及地政局協辦。 (二)空間資訊組:研議空間資料流通制度政策、執行計畫及標準作 業流程,推動本府空間資料之規劃、協調、分工及整合事宜, 促進本府空間圖資流通及應用發展,並擬定本府各項空間資訊 相關規範。由資訊局為主辦,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及 法務局協辦。 (三)個資保護組:研議本府施政所涉個人資料安全維護、隱私權利 保障之政策面及法令面問題,擬訂本府資料保護之組織、技術 等一般性政策及指引,督導、考核本府資料治理之法令遵循、 風險評估及安控措施執行情形。由法務局為主辦,研考會、資 訊局及政風處協辦。
- 六、各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 各相關機關辦理。但案情簡單,且非屬本府共通性規範之性質單純案 件,得由工作小組會議決議逕予結案,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辦理 ,並提報本會會議備查。
- 七、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認定並簽報主任 委員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或清算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資訊局辦理解聘事宜。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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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6
臺北市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10135962號函修正第1~3、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