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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43043552號令修正發布第5、8~11點條文;並自114年11月15日生效
  • 五、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 預算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且自籌款所佔比 例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十。 (二)補助款核定依評審委員會決議之平均分數進行排序,並得視申請案 之計畫內容,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三)補助款編列請依據臺北巿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會計科 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辦理,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專家學者 審查、出席及諮詢費、講師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 、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房地租金或空間使用費、參展費、員 工教育訓練費、市場拓展業務費、專利申請費及委外費用等科目。 (四)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五)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且不得用 於支付獎金。
  • 八、補助經費收支處理程序: (一)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單據,內部憑證則應依 會計程序辦理,並由申請之負責人簽署。 (二)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書中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如有不符合本補 助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其中人事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 稅,其餘事項悉依本局所定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相 關稅法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計畫結案後,如有結餘款,應於十五日內不計利息按補助比 例繳回本局。 (四)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局得取回前揭應繳回之補助款,並得提交 仲裁或提出訴訟。因未繳回或延遲繳回,致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 、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受補助者全額負 擔。 (五)獲本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之計畫應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 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令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將註記受補助者及其負責人,以作為後續審 案之參考,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酌減嗣後申請獎勵及補助款 。 (六)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案 。 (八)受公部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九、計畫變更程序: (一)計畫執行期間,若因故無法履行,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 、不影響原訂執行期間及不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於計畫辦理至少 十日前函報本局提出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 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具體理由,至遲則應於計畫執行期間 屆滿日一個月之前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 執行內容。 (二)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 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原訂執行期間內辦理完成時,始得申請變 更計畫執行期間,其申請方式同一般變更程序。
  • 十、補助撤銷或廢止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履行, 應提出具體理由申請計畫變更。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如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 執行或履行時,若已逾可申請計畫變更之期間,則不在此限,本局 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 (二)受補助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之情事、違反法令或 相關之規定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加計利息作成書面處分命其繳回已發給之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並註記受補助 者及其負責人,以作為後續審案之參考,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 行法規定辦理: 1.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 核或本計畫成果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 4.因故無法履行者。 5.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6.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或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 十一、本補助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申請者所有,惟本府 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 屬之實施權利。 (二)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將本局列 為贊助單位。本局 LOGO 如下: 或於產品、服務之相關頁面揭示「曾獲○○○年臺北巿政府文化 局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等文字。 (三)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 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 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本局因此受有損害者,應賠償本局 所受之一切損害。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 。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五)本局確保審議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所有審議結果均由本局正式 函知申請者。 (六)受獎勵及補助者於計畫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事項: 1.受獎勵及補助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2.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會、展示會及記者會。 3.因應本局要求,於計畫文宣加註本府形象廣宣標誌。 (七)獲補助者,若於第二期款撥付日起未滿一年遷出本市,自遷回本 市之日起五年內,將註記受補助者及其負責人,以作為後續審案 之參考。獲補助者,自第二期款撥付日起未滿一年,如發生停止 營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事實,則註記其負責人,以作為後 續審案之參考。 (八)申請者申請獎勵及補助準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關係人交易之 迴避原則。 (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有涉及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若申請者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 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局得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十一)申請者之負責人或計畫主持人如為視障、聽障或其他身心障礙 人士,得併同申請文件提出可行之建議審查方式,並檢附身心 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初審同意後進行審議。 (十二)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 遵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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