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送核文件: (一)統計調查摘要表(附表 1,其審核重點詳附件 1)。 (二)調查實施計畫(附件須含調查表式與結果表式)。 (三)連結運用公務檔案及調查資料之情形(附表 2,於報核時列為公文 附件)。
- 七、主辦統計機構之職責: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未設統計機 構者,其統計業務由各機關會計機構辦理),對各該機關業務單位或 所屬單位之調查實施計畫,應詳予審核及輔導修正後(審核重點詳附 件 2),始可函送主計處核定或轉陳主計總處核定。調查凡有重複或 類同者,應協調予以合併辦理;無需辦理或可經由其他統計獲得資料 者,不得辦理。
- 八、審核意見之執行:統計調查管理機關對調查實施計畫之審核意見,調 查主辦機關除因實務需要得申復意見外,均應依審核結果辦理,爰各 機關業務單位應參考臺北市政府統計調查實施計畫審核重點(詳附件 2 )擬訂統計調查實施計畫,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亦應依其審 核重點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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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統字第1143004695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之附件1及第7、8點條文之附件2;並自114年5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