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秘二字第8610182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作業,運用電子化處理,提高行政效能,實 施公文電子交換(以下簡稱電子交換),以求瞬即送達,爰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二條之 一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或 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左: (一)電子交換:指將文件資料由電腦系統,透過網路或電子交換中心,予以傳遞收受 者。 (二)各機關:係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 (三)行文群組:為簡化文書作業手續,對於經常行文對象,予以分類編組,各組取其 概括性通稱,賦予統一簡稱,公告週知,於群組行文時敘入正、副本項下用之。 (四)電子信箱位址:表示機關(單位或個人)所在的國家、網路系統及工作主機,組 成收件者位址,供收受電子文件之用。
  • 四、權責劃分如左: (一)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本府電子交換文書、檔案之行政與管理事 宜。 (二)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負責綜理本府電子交換資訊技術及公文電 子交換中心之設置與管理事宜。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本府電子交換時效之稽查事 宜。 (四)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會同資訊中心負責本府電子交換安全之稽核事 宜。 (五)各機關應依資訊中心公布之電子交換環境需求,建置電腦硬軟體設備。 (六)本府各局處應督促附屬機關,完成電子交換設備之建置與作業。 (七)秘書處、研考會、政風處、資訊中心得隨時或定期就職掌業務,對各機關實施督 導、稽(查)核事宜。
  • 五、連線申辦規定: (一)對象與條件: 1.各機關、單位、個人。 2.具有與公文電子交換中心連線,並能讀取及列印信件之電腦設備者。 (二)配賦與申請: 1.主動配賦: 由秘書處會同資訊中心,視需要主動規劃配賦使用。 2.申請使用: 以機關、單位申請為原則,個人申請為例外,向秘書處申請(如附件一),會 同資訊中心衡酌設備資源決定之。於同意時,先核配一組用戶識別碼、通行碼 (可隨時更改)、電子信箱位址,通知連線試用,經測試成功後,公告啟用之 。 (三)連線方式: 由各機關視公文量及環境條件而定。 (四)連線費用: 其所需租用費、通信費、裝設費等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六、與公文電子交換中心連線之用戶,皆可為電子文件收受者;其公文製作能轉換為符合行 政院訂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及使用文字與符號未逾BIG-5中文內碼者,應以電子 交換行之。但機密性文書暫不適用。
  • 七、為簡化文書作業,對於具有大量性、通案性、例行性之行文對象,依其層級、隸屬、屬 性、頻率及業務需要,編為各種行文群組,取其概括性通稱,賦予統一簡稱;其為府稿 發文共用者,由秘書處編定公告之;屬個別需要者,由各機關自行編定,並得建議秘書 處增列之。辦稿時,選用行文群組之簡稱,敘入正、副本項下,免附行文表。發文時, 據以一一轉換為受文者之全銜,予以發送;其他各級之行文,得比照辦理。
  • 八、一般規定 (一)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二)電子交換所需章戳,得自行刊刻,或僅在刻(書)校對、電傳或電子收文等字樣 之下蓋職名章亦可。 (三)與電子交換作業有關之操作、管理、稽核人員,皆負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四)各種發送、轉送、簽收、回覆紀錄,應予保存二年,以供線上查詢。 (五)具有行政稽憑、法律信證之電子公文,得予指定存證二年,以供線上查證。 (六)收發人員之識別碼、通行碼不得私相借用。 (七)收發電子公文不得增、減發送或列印。 (八)為確保電子公文之真實無訛,凡涉及重大權益之得失變更案件,收發雙方得要求 立即確認、重傳或回傳以驗證之;尤其要注意重要關鍵字句、銀錢、數字、日期 、時間,以及人名、物名、地名之核對。
  • 九、作業環境: 由資訊中心規範之。 (一)公文電子交換中心功能: 其功能要能衡酌資訊技術之發展及業務需要,以滿足各機關需求,作最適之管理 。 (二)前置處理軟體功能: 其功能要能衡酌法規面、技術面、業務面、使用面需要,以滿足各機關需求,作 最適之使用管理。 (三)設備需求及通信協定標準: 參與電子交換作業所具備之設備需求及通信協定標準,宜及早規範,以資因應。
  • 十、公文製作規定: (一)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驗證通過之公文製作軟體。 (二)不得自行造字及符號,使用常用易懂文字,避免用冷僻字。 (三)不得側書、併排。 (四)文中日期、文號以國字小寫表示。 (五)公文遇分項條列時,表達各項順序之數字及符號採一字(符號)一碼方式處理: 如一、二、三、....,(一)(二)(三)...,1、2、3、....,(1)(2)(3) .. .。 (六)受文者是否含附件應個別表示。 (七)使用楷書字型。 (八)附件隨文或另送(非電子交換),應於附件項下,附件名稱及數量之末,以括號 註明之。 (九)敘稿時,正文之後,不必書首長職銜姓氏。
  • 十一、文稿校發規定: (一)校對人員應注意事項: 1.急要文稿,優先處理。 2.稿非經判發,不得校發。 3.判發稿回交承辦人員或逕送繕、校人員,依批示及改定內容一一訂正電子檔 ,俟完成下列校檢事項無誤後,即將稿轉文、轉成交換檔並列印兼有非電子 交換所需文件、份數。 4.視設備以決定由螢幕上全頁校對或列印全文校對。 5.全文之款式、內容、符號應正確無誤。 6.文內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應特加注意校對。 7.應使用楷書字型。 8.稿有明顯之疑義或誤漏,應改正。 9.附件隨文或附件另送,應註明並檢點是否齊全。 10.檢查正、副本行文單位、行文群組是否正確。 11.副本含附件,應註明。 12.非經由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中心連線交換者,其電子信箱位址,應註明。 13.非以電子交換之受文者,其地址如非眾所周知,應註明。 14.檢點並劃分非電子交換之文件、件數。 15.其他有關文、稿面應注意事項。 16.檢查並確定發文日期、字號,應冠中華民國年月日,皆以國字小寫表示。 (二)如有必要,得列印無誤全文做為抄本。 (三)經校對、檢查無誤後,於稿本蓋校對人員章,屬電子交換者,逕交發文人員發 送;非電子交換者,則應先用印再發文。
  • 十二、發文作業規定: (一)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發文。 (二)發文作業人員及其代理人,應同時配賦識別碼、通行碼(為防被盜用,配賦密 碼後,請即隨己意更改,嗣後每隔一段時間,應再更改。) (三)發文作業人員應注意事項: 1.應先檢查文、稿是否已判發及校對。 2.依時間性及重要性,決定發文優先順序。 3.分別正、副本與附件之送達方式。 4.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 文作業,其程序如下: (1)檢查各項發文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2)實施線上一次一件或多件發文;同時,公文管理資料上傳主機公文管理系 統。 (3)檢查是否發送成功,有無需要重傳。 (4)發送無誤後,於稿本蓋「電傳人員章」,即辦歸檔。 (5)電子交換府發文者,由承辦機關逕自發送。兼有非電子交換者,於稿本標 明已電子交換件數或檢附發文清單,仍循原作業程序送秘書處用印、校發 。各級機關得比照辦理。 (6)應於電腦系統一一檢視受文者之簽收結果,急要者,應即時處理,其餘則 各於每天上、下午上班三十分鐘內完成檢視。如行文錯誤,致有退文;管 理資料不全,致有補齊;附件逾一工作日未到,致有註銷;傳送不完全, 致有重傳;有不能讀取之文字、符號,致有另傳等訊息,應為必要之處理 。 (7)發文應提供發送、轉送、簽收、錯誤處理等紀錄之查詢、列印。
  • 十三、收文作業規定: (一)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收文,並配賦識別碼、通行碼。收 、發人員為專辦或兼辦,視公文量決定之。 (二)收文人員於上班時即應啟動收文電腦系統,先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 方式後,始可進行收文作業,其程序如下: 1.進入收文作業畫面,保持全天候線上收文狀態,使用撥接式機關,應各於上 、下午即時及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2.一人兼辦收、發文者,除急要收文外,應先一一檢視發文之簽收狀況,再行 收文。 3.依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之順序收文。 4.先在線上檢視待收之電子公文,如有不屬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管理性資料 不全、附件逾一工作日未收到、傳送不完全、有不能讀取之文字、符號,應 分別回覆以退文,補齊、註銷、重傳、另傳之訊息。 5.經確認之收文,可一次一件或多件同時簽收,並自動一一回覆簽收訊息。 6.線上分文應審視來文內容,衡酌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對照組織之業務職掌 ,認定承(主)辦單位,並在電子公文右上角標明,由系統自動產生收文年 、月、日、時、分與字號;同時,公文管理資料上傳公文管理系統。 7.府收電子公文為爭取時效,避免再人工傳遞費時,由總收文在線上逕送承( 主)辦機關列印分辦;其他層級得比照辦理。 8.已簽收、分文之電子公文,應即列印,並一一檢點公文及附件是否齊全,文 字有無漏失或異常現象,在確定無誤後,予以裝訂整齊,並在文末行底蓋「 電子收文人員章」,立即遞送承辦單位(人員)收辦。 9.電子交換之附件逾一工作日未收到,除急要者,先予分送承辦單位(人員) 收辦,並予催送外,餘得回覆註銷來文信息,由發文機關自負遲延責任。俟 附件齊全後,另行發文。 10.收文應提供簽收、分辦、錯誤處理紀錄之查詢、列印。
  • 十四、檔案管理規定: (一)各機關得將電子公文直接儲存於電子儲存媒體,提供線上檢調。 (二)承辦人員對於非保密文書,在業務上具有參考引用價值之抄本或電子公文,得 予彙集成卷(檔),妥善管理,惟限承辦人員使用。
  • 十五、安全防護規定: (一)對使用者、管理者應實施安全教育與檢查。 (二)環境安全注意事項: 1.網路佈線,應遵守最大長度限制,遠離電磁感應物。 2.加強防火設備。 3.加強門禁安全管制。 4.備有不斷電設備。 5.設置避雷裝置,未設置者,雷電時,應停止使用電腦或電子交換。 (三)硬體安全,以有備援設備為原則,維持系統永續運作。 (四)軟體安全注意事項: 1.加強電腦病毒預防處理。 2.定時備份、異地分存。 3.各項儲存媒體,不得任意棄置,應加鎖收藏。 (五)網路安全注意事項: 1.加強網路監控管理。 2.傳送重要電子公文,應加密處理。 3.建立防火牆系統。 4.建立認證管理。 5.建立安全稽核機制。
  • 十六、應變作業規定: (一)電腦當機時,發文作業人員,除通知修護,使用備援系統外,應依規定使用傳 真或另為適當處理。 (二)發生電腦中毒時,應停止作業,以防病毒擴散,並使用掃毒軟體,或洽請廠商 或洽資訊中心為有效之處理。急要之發文,依當時可行之方法辦理。破壞之檔 案,應設法恢復或查明處理。
  • 十七、違反本要點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 十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