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秘文字第10130059600號函修正第3~5、12、13點條文;新增第14點條文;原條文第14點條文遞移至第15點條文並增加暫停、終止使用之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作業,運用電子化處理,依機關公文電子交 換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交換: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收受者。 (二)各機關: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事業機構。 (三)行文群組:指對於經常行文對象部分,予以分類編組,各組取其概括性通稱者。 (四)連線用戶:指登記立案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透過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中心 進行電子交換者。
  • 四、本府電子交換作業,各項綜合業務之管理、督導機關分別如下: (一)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公文電子交換文書、檔案之行政與管理事 宜。 (二)本府資訊處(以下簡稱資訊處):負責綜理公文電子交換資訊技術、電子交換中 心之設置與管理、電子檔案維護與備援等事宜。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電子交換時效之稽查事宜。 (四)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會同資訊處負責電子交換安全之稽核事宜。 (五)各機關及連線用戶應依資訊處公布之電子交換環境需求,建置電腦硬軟體設備。 (六)秘書處、研考會、政風處、資訊處得隨時或定期就職掌業務,對各機關及連線用 戶實施督導、稽(查)核事宜;其中對連線用戶之查核作業,以其違反臺北市政 府公文電子交換中心管理規範內容為限。
  • 五、本府公文電子交換連線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參加電子交換連線作業,由秘書處會同資訊處規劃審核。 (二)連線用戶申請參加電子交換連線作業,優先開放予本市私立教育機構(單位); 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開放申請時程,由秘書處會同資訊處視實際作業情況另行 公布之。 (三)連線用戶申請參加電子交換連線作業,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本府公文電 子交換中心管理規範同意書(如附件二),向本府登記立案機關提出申請,經該 機關完成初審後,由該機關送本府複審。 (四)前項複審作業,由秘書處、資訊處、政風處共同審核;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 共同參與複審作業。
  • 六、電子交換中心連線之用戶,皆可為電子公文收受者。但機密性文書暫不適用電子交換。
  • 七、依行文對象編製之各種行文群組,屬府稿發文共用者,由秘書處編製之;屬個別需要者 ,由使用者自行編製。
  • 八、各種發送、簽收、回覆、錯誤處理等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供查詢及列印。
  • 九、電子公文不得增、減發送。
  • 十、涉及重大權益之得失變更案件,收發雙方得要求立即確認。
  • 十一、各機關所使用之憑證( GCA或 XCA卡)及讀卡機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憑證如有遺失或 損毀時,應即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十二、發文作業規定: (一)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電子發文作業。 (二)每次發文後應檢查發送結果,並於次一工作日下午二時前查詢或列印未簽收與 被退文清單,並隨即補發紙本公文。 (三)發送無誤後,於紙本稿面標明「已電子交換」及發文人員章,始得辦理歸檔。 (四)發文時應注意附件之製作是否使用通用之軟體;如非以通用軟體製作者,應先 行掃描成影像檔如 PDF或TIFF檔後,再行傳送。
  • 十三、收文作業規定: (一)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電子收文作業。 (二)電子收文人員應隨時檢視待簽收之電子來文,並注意附件檔(副檔名)是否有 適合之開啟軟體。如有不屬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附件未送達或不完全、亂碼 等情形,應即退文或通知發文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三)經列印之電子公文,應裝訂整齊,並於公文最後之文字下方蓋電子收文人員章 。但採線上分文作業需由單位登記人員或承辦人員列印者,由各該人員蓋職名 章。 (四)退文應敘明原因,如已簽收者,應即列印紙本公文本文,並以適當方法載明退 文原因,退還予原發文單位。
  • 十四、連線用戶之電子交換作業程序,得不適用本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 點之規定,由其依業務需要另定之。
  • 十五、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議處、暫停或終止其使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