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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公字第1113004762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1;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使駐衛警察 隊(以下簡稱駐警隊)之駐衛警察人事晉用,符合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以獎優汰劣、拔擢優秀人員,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 管理辦法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駐警隊員額出缺時,由臺北市政府統一徵詢各機關現職駐衛警察,經 本中心遴選後辦理移撥。
  • 三、駐衛警察應由其主管嚴予考核,注意其品德、操守、工作熱忱、服務 態度及處事能力等,以為獎懲及升職與考成之依據。
  • 四、駐衛警察之獎懲應依據臺北市市政大樓駐衛警察隊獎懲表辦理(如附 件 1)。
  • 五、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僱,並函請警察局備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二)年度內功過相抵累積達二大過者。 (三)僱用期間不堪勝任或因言行不檢情節重大,致影響勤務遂行與 機關聲譽,並有具體事實者。
  • 六、駐衛警察之考成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規定辦理,由本中心依權責自行核 定辦理後,函請警察局備查。
  • 七、本中心組成駐衛警察隊幹部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駐警隊幹部甄審會 )辦理駐衛警察幹部陞任及職務調整之考核評審作業。 上開駐警隊幹部甄審會置委員11人,其中主席 1人,由副主任擔任, 下設委員10人,由秘書、人事管理員、安全防護組(以下簡稱安防組 )組長、警勤股股長、駐警隊隊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駐警隊人事審 議小組 5位隊員共同組成。
  • 八、駐衛警察之陞任,係指隊員陞任小隊長、小隊長陞任副隊長之職務。 駐衛警察之陞任,應以其領導、應變、判斷、執行、體能、協調合作 等能力,與學歷、年資及考核、獎懲等項目綜合考量,作為拔擢人才 之依據。
  • 九、駐衛警察陞任之甄選資格: (一)須於本中心任職滿 5年以上者,始得參加陞任小隊長考評。 (二)須現任小隊長職務滿 2年以上者,始得參加陞任副隊長考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陞任之甄選: 1.最近 2年內考成曾列乙等者。 2.最近 2年內因言行不檢,有具體事實者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者。 3.最近 2年內獎懲相抵後,懲多於獎者。 4.最近 5年內曾任隊職幹部,因案違反重大勤務規定或影響團 隊榮譽而遭調整職務者。
  • 十、駐衛警察之職務調整,係指副隊長調整為小隊長或隊員,小隊長調整 為隊員職務;副隊長及小隊長自 105年起任期一屆為 3年。 副隊長、小隊長職務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期屆滿前辦理,於年終前檢討實施。 (二)副隊長職務調整逕由主任核定後實施。 (三)每次辦理職務調整時,小隊長調整人數不得低於 1人。
  • 十一、駐衛警察幹部陞任及職務調整檢討實施程序: (一)駐警隊辦理小隊長候選人提名作業,推薦皆需經當事人同意 且確認有意願陞任: 1.隊員自行報名參選。 2.駐警隊人事審議小組委員推薦。 3.中心或隊職幹部推薦。 (二)駐警隊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 部考核、遴選評分表」(如附件 2-1、 2-2)就現任小隊長 及小隊長候選人進行評分後送交安防組彙整。 (三)安防組依評分表得分排序取小隊長候選人前 3名,連同現任 小隊長,送交駐警隊幹部甄審會複評。 (四)駐警隊幹部甄審會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 衛警察隊幹部考核、遴選評分標準表」配分方式(如附件 3 ),就現任幹部與候選陞任人員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 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考核評分表」(如附件 4)評審 ,再由安防組分別依得分高低結果排序,簽請主任核定小隊 長調整與陞任職務之人選;副隊長職務檢討一併簽請主任核 示。 (五)若無人參與遴選陞任時,現任副隊長、小隊長經依「臺北市 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現任幹部考評表」( 如附件 5)考核後,簽陳主任評定,倘現任幹部皆合格,本 次則不辦理職務調整檢討(現任幹部續任 1屆),任期屆滿 前再行辦理職務檢討作業。
  • 十二、駐衛警察幹部因業務須要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隨時辦理職務調 整: (一)任期內因刑事案件遭起訴確定者。 (二)受記過或年度內獎懲相抵後,懲多於獎者。 (三)領導無方或品行不端有具體事實者。 (四)言行不檢,有具體事實者。 (五)身體或精神有重大疾病不能勝任現職者。 駐衛警察幹部有違反本條各項之情形,經隊長或安防組簽報主任同 意,提請駐警隊幹部甄審會討論,除應邀請職務調整當事人列席說 明外,並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認定不適任時,專案簽陳主任 同意後調整職務。 駐衛警察幹部於任職期間,如無法適任該職務時,得自行提出報告 ,經陳奉主任核准後調整職務。
  • 十三、駐衛警察幹部因前條規定而核准調整職務者,若有新事證(由), 則得於生效日起 1個月內,填具「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 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職務調整申訴書」提出申訴(如附件 6),送請 駐警隊幹部甄審會復審;經復審結果仍維持原決議,且奉主任核示 後,不得再提申訴。
  • 十四、駐衛警察幹部經核定調整職務時,其待遇、薪級得比照公務人員俸 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 十五、本修正執行要點經核定後,自函頒日期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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