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使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駐警 隊)之駐衛警察人事晉用,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以獎優汰劣、拔擢優秀人員,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駐警隊員額出缺時,由臺北市政府統一徵詢各機關現職駐衛警察,經本中心遴選後辦理 移撥。
- 三、駐衛警察應由其主管嚴予考核,注意其品德、操守、工作熱忱、服務態度及處事能力等 ,以為獎懲及升職與考成之依據。
- 四、駐衛警察之獎懲應依據臺北市市政大樓駐衛警察隊獎懲表辦理(如附件 1)。
- 五、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僱,並函請警察局備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二)年度內功過相抵累積達二大過者。 (三)僱用期間不堪勝任或因言行不檢情節重大,致影響勤務遂行與機關聲譽,並有具 體事實者。
- 六、駐衛警察之考成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規定辦理,由本中心依權責自行核定辦理後,函請警 察局備查。
- 七、本中心組成駐衛警察隊幹部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駐警隊幹部甄審會)辦理駐衛警察幹 部陞任及職務調整之考核評審作業。 上開駐警隊幹部甄審會置委員11人,其中主席 1人,由副主任擔任,下設委員10人,由 秘書、人事管理員、安全防護組(以下簡稱安防組)組長、警勤股股長、駐警隊隊長為 當然委員外,餘由駐警隊人事審議小組 5位隊員共同組成。
- 八、駐衛警察之陞任,係指隊員陞任小隊長、小隊長陞任副隊長之職務。 駐衛警察之陞任,應以其領導、應變、判斷、執行、體能、協調合作等能力,與學歷、 年資及考核、獎懲等項目綜合考量,作為拔擢人才之依據。
- 九、駐衛警察陞任之甄選資格: (一)須於本中心任職滿 5年以上者,始得參加陞任小隊長考評。 (二)須現任小隊長職務滿 2年以上者,始得參加陞任副隊長考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陞任之甄選: 1.最近 2年內考成曾列乙等者。 2.最近 2年內因言行不檢,有具體事實者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3.最近 2年內獎懲相抵後,懲多於獎者。 4.最近 5年內曾任隊職幹部,因案違反重大勤務規定或影響團隊榮譽而遭調整職 務者。
- 十、駐衛警察之職務調整,係指副隊長調整為小隊長或隊員,小隊長調整為隊員職務;副隊 長及小隊長自 105年起任期一屆為 3年。 副隊長、小隊長職務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期屆滿前辦理,於年終前檢討實施。 (二)副隊長職務調整逕由主任核定後實施。 (三)每次辦理職務調整時,小隊長調整人數不得低於 1人。
- 十一、駐衛警察幹部陞任及職務調整檢討實施程序 : (一)駐警隊辦理小隊長候選人提名作業,推薦皆需經當事人同意且確認有意願陞任 : 1.隊員自行報名參選。 2.駐警隊人事審議小組委員推薦。 3.中心或隊職幹部推薦。 (二)駐警隊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考核、遴選評分 表」(如附件 2-1、 2-2)就現任小隊長及小隊長候選人進行評分後送交安防 組彙整。 (三)安防組依評分表得分排序取小隊長候選人前 3名,連同現任小隊長,送交駐警 隊幹部甄審會複評。 (四)駐警隊幹部甄審會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考核 、遴選評分標準表」配分方式(如附件 3),就現任幹部與候選陞任人員依「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考核評分表」(如附件 4) 評審,再由安防組分別依得分高低結果排序,簽請主任核定小隊長調整與陞任 職務之人選;副隊長職務檢討一併簽請主任核示。 (五)若無人參與遴選陞任時,現任副隊長、小隊長經依「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 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現任幹部考評表」(如附件 5)考核後,簽陳主任評定, 倘現任幹部皆合格,本次則不辦理職務調整檢討(現任幹部續任 1屆),任期 屆滿前再行辦理職務檢討作業。
- 十二、駐衛警察幹部因業務須要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隨時辦理職務調整: (一)任期內因刑事案件遭起訴確定者。 (二)受記過或年度內獎懲相抵後,懲多於獎者。 (三)領導無方或品行不端有具體事實者。 (四)言行不檢,有具體事實者。 (五)身體或精神有重大疾病不能勝任現職者。 駐衛警察幹部有違反本條各項之情形,經隊長或安防組簽報主任同意,提請駐警隊幹 部甄審會討論,除應邀請職務調整當事人列席說明外,並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認定不適任時,專案簽陳主任同意後調整職務。 駐衛警察幹部於任職期間,如無法適任該職務時,得自行提出報告,經陳奉主任核准 後調整職務。
- 十三、駐衛警察幹部因前條規定而核准調整職務者,若有新事證(由),則得於生效日起 1 個月內,填具「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駐衛警察隊幹部職務調整申訴書」 提出申訴(如附件 6),送請駐警隊幹部甄審會復審;經復審結果仍維持原決議,且 奉主任核示後,不得再提申訴。
- 十四、駐衛警察幹部經核定調整職務時,其待遇、薪級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相關法規辦 理。
- 十五、本修正執行要點經核定後,自函頒日期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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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4)北市秘公字第1043070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10、11、13、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期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