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公 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提出報告。
- 二、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事項;凡經本府核准,或由 本府授權各機關核准之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會知專責人員登記 列管,專責人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資料 登錄於「臺北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管理端網址http:/ /www.openreport.taipei.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並將系統識別 號提供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上網作業。各一級機關專責人員應填列「經核定之因公出 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一覽表」(附件 1),於每月10日前將前一個月之因公出國或赴大 陸地區案件(含所屬機關案件)函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 前項所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係指由本府經費(含部分本府經費)支付者屬之。
- 三、各機關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 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 四、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類別分為「考察」、「參訪」、「觀摩」、「進修」、「研究」 、「實習」、「訓練」及「其他活動」(出席國際會議、表演、比賽、競技、洽展、海 外檢測等)之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自返國之日隔天起三個 月內(起算日不含例假日,截止日以機關發文日為準)提出報告並完成上網登錄。但類 別為「其他活動」者僅須提交「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提要」(附件 2)。
- 五、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類別為「考察」者,應完成行前會議、任務分工等事前準備;行 程中,須記錄重要拜會場合及同仁發問重點;返國後,於一個月內不限形式進行知識分 享,並依第四點規定提出報告。
- 六、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國後依第四點規定提出報告,報告應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 3)辦理,紙本以制式封面裝 訂成冊,並將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及登錄報告資料。
- 七、各機關專責人員應依第四點規定檢附資訊網之「公務出國報告提要」,填具「本府公務 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附件 4),由計畫主辦機關審核並加註處理意見【二 、三級機關須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 5),併同報 告書 5本報府備查後上資訊網點收報告。
- 八、各機關審核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 7點所規定要項。 (四)未依第 6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或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 6點規定格式。 (五)報告中如有引用他人資料,未詳細註明出處者。 各機關出國報告,得由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抽查,抽查作業另訂實施計畫辦理。
- 九、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超過三個月者,所提出國報告,由本府研考會送請二位府外 學者專家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一)出國目的是否達成20﹪ (二)行程內容是否充實20﹪ (三)心得是否豐碩20﹪ (四)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40﹪ 前項報告審查結果平均未達六十分或審查委員提出修正意見者,發還原機關另提報告書 或依審查意見修正,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 十、各機關專責人員應對本機關主辦之計畫追蹤、審核及依行政程序層轉公務出國或赴大陸 地區人員提出之報告。報告經報府備查後,其建議事項由計畫主辦機關分送有關機關參 採,並應於一個月內將該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彙整後,將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 附件 5)上傳至資訊網。
- 十一、報告如奉核定需修正者,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15日內修正報告,再行依行 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網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 前項修正、增補日數之計算,以提出報告人員收到修正、增補公文通知時起算。
- 十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經報府備查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送請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 (二)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研辦或參考。 (三)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二個機關(構)或學校以上共同性問題者,送請共同上 級機關參考。 (四)具有特殊重要價值或各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者,得由各機關專案簽陳市長核定後 函知本府研考會。 (五)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 十三、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簽陳市長,經奉核定者,免依本注意事項提 出報告,並函知本府研考會解除列管。
- 十四、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經各機關審核,具特殊價值者,服務機關應予獎勵。 逾期提出報告者,或提出之報告有第八點、第九點發還修正之情事,而逾期未修正或 逾期提出修正報告者,服務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出 國人員如為政務官,則由本府研考會專案陳報 市長。上述逾期查處情形應報府備查 ,並副知本府人事處,作為審議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年度計畫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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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研展字第10131012300號函修正全文14點;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