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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展字第1103019566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構)公務出國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管理制度 ,促進資訊分享與交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出國,指因公務需要,以全部或部分本府或各機 關構經費,或以公假,赴國外考察、參訪、觀摩、進修、研究、實習 、訓練或其他活動(如出席國際會議、表演、比賽、競技、洽展、海 外檢測等)。
  • 三、各機關構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報告處理事項。 公務出國計畫奉核後,各機關構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主辦 計畫之出國人員資料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平臺(以下簡稱資訊平臺) ,並將案件編號提供出國人員網路作業。 各機關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前月份經核定之公務出國計畫一覽表 (附件一),以免備文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公務出國計畫之主辦機關如為本府所屬二級以下機關或學校者, 相關資料由直屬一級機關彙整提報,如為區公所者,逕送研考會。
  • 四、使用全部或部分本府或各機關構經費公務出國者,出國人員應於出國 前將提案表(附件二)以免備文送研考會備查。但屬其他活動或由市 長臨時指派出國者,不在此限。
  • 五、出國人員應自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報告及提要表(附件三), 公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並將知識分享內容製作簡報檔同步上傳於 資訊平臺。 前項報告應依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附件四)辦理,將電子檔傳送至 資訊平臺,並完成系統自主檢查。 公務出國計畫屬其他活動者,不須提交報告及進行知識分享。但屬出 席國際會議未發表文章或簡報者,仍應提交報告及進行知識分享。 第一項返國翌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一工作日 為起算日,報告提交日以出國人員之服務機關發文日期為準。
  • 六、各機關構應於出國人員返國翌日起三個月內,確實檢核前點報告之格 式、內容、應備文件及資訊平臺掛網資料後,將提要表、自審表(附 件五)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六),併同報告電子檔報府 ,同步完成網路作業(包含登錄資料、上傳電子全文檔及前述表件、 系統自主檢查)。 報告採逐級審核,各機關構應對報告之實質內容負責,二級以下機關 報告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送出。 各機關構報告之建議事項應與公務出國計畫相符,提出三項以上回饋 本機關之業務參採意見。
  • 七、各機關構審核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出國人員補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計畫。 (二)出國行程有缺漏。 (三)與本府報告、電子檔格式之規定不符。 (四)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五)內容簡略或編排凌亂。 (六)引用他人資料未詳細註明出處或相片圖表未附文字說明。 (七)函報文件不完整或未依規定完成資訊平臺網路作業。
  • 八、報告如經各機關構審核認須補正者,出國人員應於補正通知到達十五 日內補正,依行政程序陳核,並於資訊平臺補正網站資料。 報告報府,經本府通知補正者,亦同。
  • 九、報告報府備查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送請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涉及其他機關 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研辦或參考。 (二)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二個機關(構)或學校以上共同性問題 者,送請共同上級機關參考。 (三)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 十、公務出國計畫性質屬機密或有限制閱覽之情形,經各機關構簽奉市長 核可者,得自核可之日起不受本注意事項規定之管考。
  • 十一、各機關構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報告應共同署 名提出。 公務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追蹤、審核、層轉函報,由計畫主 辦機關統籌處理。
  • 十二、報告經各機關構審核,具特殊價值者,服務機關得予獎勵。 逾期提出報告,或未依期限完成補正者,服務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出國人員如為政務官,則由研考會專 案陳報市長。逾期查處情形應報府備查,並副知本府人事處,作為 審議各機關構年度公務出國計畫之重要依據。
  • 十三、各機關構公務赴大陸地區者,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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