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所屬各機關執行行政院治安會報、本府治安會 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特設本府督導考核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督導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 委員兼任之,督導考核小組成員由本府秘書處及研考會派員組成。
- 三、本府各有關機關為執行行政院治安會報、本府治安會報及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應依 據已奉核定之計畫、方案或措施,擬訂具體工作計畫,具體詳述計畫目標,期程、執行 步驟進度與績效指標,據以執行,並依規定於本府每次治安會報提報執行進度及辦理情 形。
- 四、本府督導考核小組應視需要派員實地抽查執行情形,各執行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 五、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因任務需要,得派員至各執行機關督導考核,各執行機關於接受督考 前,應擬具執行情形及自行檢討報告,送本府督導考核小組查考,督考小組得就各機關 執行績效之優劣,提報本府治安會報分別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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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0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80)府研二字第79073372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