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以促進市政建設, 爰參照本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考人員,包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之專任研考人員(以下簡稱專任研考人 員),及二級機關辦理相關研考業務之人員。
- 三、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總獎勵名額以不超過四十名為限,評選作業 原則如下: (一)專任研考人員: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於每年六月及十 一月辦理該人員兩次考核之總平均成績為評選標準,原則依成績擇優取總排序前 四分之一人員予以獎勵,但總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五名為限。專任研考人員若經異 動,致未有二次考核成績時,該人員不納入評選對象。 (二)二級機關辦理相關研考業務之人員:以各一級機關專任研考人員之整體表現(機 關總平均成績)予以排序,擇優分配其所屬機關獎勵名額,原則為前五名之機關 各獲分配二名所屬機關獎額(同一所屬機關以一名為限)、第六至第十名機關各 獲分配一名所屬機關獎額。前十名之一級機關若無所屬機關,該獎額以從缺處理 ,不予遞補。
- 四、本府績優研考人員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年度內由研考會函請各機關專任研考人員依限提送成效說明表。 (二)由研考會各業務承辦人及組室主管負責辦理初評作業,就專任研考人員辦理各項 專任研考業務之表現、與研考會之業務聯繫狀況,及機關成效等評定成績。 (三)初評結果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召集會內相關人員組成複評小組,召開複評會議審議 後予以簽核。 (四)評選結果經核定獲二級機關績優研考人員分配名額者,由研考會通知該一級機關 自行核定提報人員名單。
- 五、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利用適當場合頒發獎狀及禮品(券),其獎勵額度準用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之規定。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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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4
臺北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研圖字第1053089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