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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一字第09730553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發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工作,提升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服務品質,以維護市民基本人權,特設置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政策諮詢、研究、審議及推動事項。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跨局處、跨專業之協調、整合、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推動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外,餘委員十六人,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局長四人。 (二)學者專家五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續聘以三分之二續 聘為原則,遇情況特殊得全部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主任 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防治中心人員派兼之。
  • 五、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席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民間團體代表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所屬團體內之成員代理出席。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府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防治中心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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