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因應本市緊急事件之處理,以建立緊急處理及通報 系統,特設「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遇有事件發生時,本府各機關(構)及附屬單位,應本於職責立即依「臺北市防災 作業手冊」及相關各項規定處理,有由本小組緊急處理必要者依本要點處理。
- 三、本小組成員包括本府政務副市長二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二人、發言人、市長辦公室指 定人員及相關局處首長。由市長指派一位政務副市長兼任召集人,一位為兼任副召集人 。市長並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專家學者或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參加。
- 四、本小組執行秘書由秘書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置幹事若干 人,由本府秘書處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要務。
- 五、本小組發言人由本府發言人兼任。
- 六、本小組指揮中心設於本府秘書長辦公室。
- 七、事件是否屬緊急事件,由執行秘書參照下列事項確認之。 (一)影響市民重大權益事項。 (二)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認為必須處理之重大事件主動提出者。
- 八、事件經執行秘書依第七點規定確認為緊急事件者,應即呈報召集人召開本小組會報,必 要時,並得通知相關機關(構)及附屬單位人員列席。
- 九、相關局處會應依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確實迅速處理,並將結果隨時陳報市長以及本小組 成員。
- 十、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 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十一、本小組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秘書處承辦,所需經費由年度經費項下勻支。
- 十二、本小組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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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2
臺北市政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07298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