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區行政中心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由聯合辦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 單位)主管為委員,以區長為召集人,各單位得指派總務或其他適當人員一人為聯絡人 ,另設駐衛警若干人,負責行政中心之安全警衛,技工及工友若干人,負責水電修理, 公共設施、樓梯間、地下室及電梯間之清潔維護及定期保養維修及車輛保管等工作,均 由區公所負責指揮監督之,並得視各區狀況分項委外辦理上述事宜。
- 二、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行政中心內外公共設施之維護、修繕、管理、使用調配等事項。 (二)有關行政中心內外公共安全及秩序之維護。 (三)有關行政中心內外公共費用之分攤支付等事項。 (四)有關聯合辦公各單位間行政事務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 三、各單位應行共同遵守事項如下: (一)凡危險、劇毒及具有爆炸性之物品,不得攜入存放在行政中心內,以維安全。 (二)不得占用行政中心走廊、卸貨區及其他公共設施。 (三)不得損害行政中心之公共設施。 (四)其他有關公共安全,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五)如遇行政中心公共區域及設施受損致影響為民服務工作時,由區公所第一時間修 復,並由各單位分攤相關費用。 (六)其他應遵守事項。
- 四、管理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區長召集之。
- 五、各區行政中心各項費用分攤比例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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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民區字第1043379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