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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民區字第105335419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落實各機關橫向聯繫、統合功能,加強維護本市市容,各區公所應設置市 容會報,爰訂定本要點。
  • 二、各區市容會報每月舉行乙次,必要時得增減之或合併區務會議舉行。
  • 三、各區市容會報由區長為召集人,各提案之相關權責機關應指定具決策權人員出席。另區 公所或權責機關得視提案內容先行辦理會勘釐清權責。 前項會報組成人員如下: (一)區長。 (二)提案里長。 (三)區級單位:警察分局長、區清潔隊長、養護工程隊分隊長、路燈園藝工程隊分隊 長。 (四)權責機關代表。 (五)其他有關人員。
  • 四、市容會報任務如下: (一)區內違建屢拆屢建之查察處理事項。 (二)區內環境衛生之整理及公共衛生之改進事項。 (三)區內違章攤販之取締事項。 (四)區內市場管理及清潔事項。 (五)區內路燈、花木及綠地之維護事項。 (六)區內交通設施(標誌、標線、號誌及單行道等)之建議事項。 (七)區內街弄巷道及側溝之整修維護及建議事項。 (八)查報改善市容及增進市民福祉,內容牽涉本區有關單位急待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內維護市容事項。
  • 五、會報決議事項應列入會議紀錄送各權責機關,各權責機關應依決議期程辦理,並由區公 所列管。
  • 六、各區市容會報之執行情形,應按月彙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並由民政局列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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