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府民一字第89042923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查報有礙市容觀瞻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項,落實執行 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市容美觀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改善市容之查報工作,除由本府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執行外,並由各區里幹事協 助查報;查報事項應由本府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妥善處理。
  • 三、依本要點規定應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下水道、橋樑、河川、堤防等公共設施之損壞修復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等之維護、修剪及扶正事項。 (三)廢棄物、廢土、水溝、下水道、公廁等之清理維護事項。 (四)廢棄汽、機車之處理、拖吊事項。 (五)交通號 (標) 誌、標線之修復及移除廢棄交通號誌事項。 (六)門牌、街道巷弄名牌之維護事項。 (七)違規張貼、噴漆小廣告之清除事項。 (八)路燈、水電、電信、瓦斯設施之損壞修復事項。 (九)其他有礙市容觀瞻及防礙公共安全事項。 前項之查報細目及權責單位如附表。
  • 四、負有查報責任之各主管機關應詳查市容,發現有應行改善事項時,應即查報處理。 里幹事應利用到里工作時,查報市容並透過網路直接送出案件,同時列印該筆查報資料 存檔備查。但時間急迫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登錄於改善市容查報電話 紀錄簿。
  • 五、區公所對於里幹事協助查報及市民上網查報案件之處理情形應予列管,其屬區公所權責 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並上網答覆。
  • 六、本府各主管機關應每日上網查詢,如有屬該單位應處理之案件,應視同正式公文以最速 件處理,對於能即時處理之案件,應立即處理改善完竣,並將處理情形逕行上網答覆; 如未能及時處理完竣或屬無法處理之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限或敘明無法處理原因於五日 (工作天)未答覆者,區公所應即查催。
  • 七、區公所對本府各主管機關要求改分之案件,由區公所承辦人逕行上網改分,並即電話通 知改分後權責單位速予處理回覆。查報事項如仍辦理中或依計畫辦理者,應繼續列管, 已辦理完竣者,應由責任里里幹事速赴現場查證回報,查證屬實者,即上網予以結案; 查證結果未處理或處理不完善者,第一次由責任里里幹事查催,第二次由區公所查催列 管,經二次催辦後仍未處理或處理不完善者,由各區公所提各區市容會報協調或會勘處 理。
  • 八、市容查報案件經提各區市容會報協調,仍未能處理完善者,應按月填報本府民政局(以 下簡稱民政局)彙整,並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作為考核(考評)本府各主管機 關相關府管施政計畫或重要專案之參考。
  • 九、市容查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政局得提市政會議報告: (一)逾期未答覆者。 (二)答覆而未執行者。 (三)執行不澈底者。 (四)其他特殊案件。
  • 十、各區公所應於每月十二日前,將上月電話查報案件處理情形,依規定格式填送民政局彙 整。
  • 十一、各區公所應將當月份各里上網及電話查報成果列表,提次月份里幹事工作會報報告及 檢討。
  • 十二、各區公所民政課長、視導,應於查察里幹事服勤時,對於市民上網及查報案件切實督 導抽查;其抽查結果應提每月份里幹事工作會報報告及檢討,並作為獎懲之依據。
  • 十三、民政局應於每年年終統計本府各主管機關配合市容查報工作執行、案件回覆之情形, 並作成排行報告,於次年一月份提市政會議報告。
  • 十四、為強化市容查報功能,有效提升整體執行績效,民政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 全年度各月重點查報主提,提報市政佰議通過後,函知本府各主管機關配合執行。
  • 十五、依前點所訂重點查報主題,如有逾期一個月以上未答覆、答覆而未執行、執行不澈底 者,應由區公所送請民政局彙症後,再由其送相關主管機關答覆最新處理情形,如仍 有未改善或執行不澈底情事者,逕提市政會議報告。
  •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