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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一字第0973048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查報有礙市容觀瞻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項,落實執行 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市容美觀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改善市容之查報工作,除由本府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執行外, 並由各區里幹事協助查報;查報事項應由本府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妥善處理。
  • 三、依本要點規定應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下水道、橋樑、河川、堤防等公共設施之損壞修復事項。 (二)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等之維護、修剪及扶正事項。 (三)廢棄物、廢土、水溝、下水道、公廁等之清理維護事項。 (四)違規廣告物查報事項。 (五)交通號(標)誌、標線之修復及廢棄交通號誌之移除事項。 (六)門牌、街道巷弄名牌之維護事項。 (七)路燈、水電、電信、瓦斯設施之損壞修復事項。 (八)違規選舉物之改善、移除事項。 (九)路霸檢舉通報事項。 (十)其他有礙市容觀瞻及妨礙公共安全事項。 前項之查報細目、權責單位及處理日數如附表。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得視需要或應權責單位建議檢討查報項目、查報細目及 處理日數,經與權責單位會商後變更之。但刪減查報項目或查報細目時,應由權責單位 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後變更。
  • 四、查報事項之各主管機關平時即應詳查市容,發現有應行改善事項時,應即查報處理。本 市各區里幹事應利用到里工作時,如有發現前點所列市容缺失事項,應透過臺北市市容 查報系統(以下簡稱市容查報系統)協助查報;查報時得上傳現場照片,以供各主管機 關佐參。但影響公共安全亟需緊急處理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作成公務 電話紀錄,再登錄於市容查報系統。
  • 五、區公所對於里幹事協助查報及市民上網查報案件之處理情形應指派人員予以列管,其屬 區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處理並上網答覆。
  • 六、本府各主管機關應每日上網查詢,如有屬該單位應處理之案件,應視同正式公文以最速 件處理,對於能即時處理之案件,應立即處理改善完竣,並將處理情形逕行上網答覆, 同時上傳完工之現場照片。如未能及時處理完竣或屬無法處理之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限 或敘明無法處理原因於五日(工作天)內逕行上網答覆。 前項應由本府各主管機關於網站上答覆處理情形之案件,逾五日(工作天)未答覆者, 區公所應即查催。
  • 七、區公所對本府各主管機關要求改分之案件,由區公所承辦人逕行上網改分,並即電話通 知改分後權責單位速予處理回覆。 查報事項如仍辦理中或依計畫辦理者,應繼續列管;已辦理完竣者,應由責任里里幹事 速赴現場查驗回報,查驗屬實者,即上網予以結案;查驗結果未處理或處理不完善者, 應上網留言敘明查驗未通過之原由;第一次由責任里里幹事查催,第二次由區公所查催 列管,經二次催辦後仍未處理或處理不完善者,由各區公所提各區市容會報協調或會勘 處理。 查驗結果未處理或處理未完善者,查驗單位及權責單位應將查驗結果或執行情形影像上 傳。
  • 八、市容查報案件經經改分權責單位達三次以上或提各區市容會報協調,仍未能處理完善者 ,應按月填報民政局彙整,並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作為考核(考評)本府各主 管機關相關府管施政計畫或重要專案之參考。
  • 九、查報案件經查非屬市容查報事項而改列非市容查報案件,各區公所應函權責單位查處或 提各區市容會報協調或會勘處理。
  • 十、市容查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政局得提市政會議報告: (一)逾期未答覆者。 (二)逾期未完工者。 (三)答覆而未執行者。 (四)執行不澈底者。 (五)其他特殊案件。
  • 十一、市容查報系統因維修或當機,有亟需改善案件時,請里幹事事先以電話查報權責單位 處理,並作成公務電話紀錄,俟系統正常後,再予補登錄於市容查報系統。
  • 十二、各區公所應將當月份各里上網查報成果列表,提次月份里幹事工作會報報告及檢討。
  • 十三、各區公所民政課長、視導應於查察里幹事服勤時,對於上網查報案件切實督導抽查; 其抽查結果應提每月份里幹事工作會報報告及檢討,並作為獎懲之依據。
  • 十四、民政局應於每年年終統計本府各主管機關配合市容查報工作執行及案件回覆之情形, 於次年一月份提市政會議報告。
  • 十五、為強化市容查報功能,民政局得視市容實況,提出查報主題,函知本府各主管機關配 合執行。
  • 十六、依前點所訂重點查報主題,如有逾期未答覆、逾期未完工、答覆而未執行、執行不澈 底者,區公所於進行查催程序後主管機關仍未處理或處理不完善者,由區公所送請民 政局彙整後,逕提市政會議報告。
  • 十七、各機關得訂定執行市容查報工作人員獎懲標準,並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據獎懲標準辦理 前一年度市容查報相關工作人員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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