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全宗教活動、導正民 間信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協辦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警 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產業發展局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
- 三、本要點所稱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未依法申請登記或設立許可而供團體或個人從事宗教 活動之場所。
- 四、民政局及區公所應就未立案宗教場所予以清查及列冊輔導,民政局並得就區公所執行成 效進行專案評核。 前項清查事項及專案評核計畫,由民政局訂定。
- 五、民政局應每年定期舉辦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業務講習會或座談會。
- 六、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非法行為,以及未經 許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藥相關法規者,由本府衛 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違反都市計畫、擅自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處 理。 (五)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者,由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依法處理。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七、區公所應不定期派員訪視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活動情形,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時 ,應通報各該權責機關處理,並副知民政局。 本府各權責機關對於未立案宗教場所違規案件查處情形,民政局得每六個月提市政會議 報告。
- 八、同一未立案宗教場所於六個月內經舉報有三次以上違規情事者,區公所得視違規情形邀 集本府各權責機關共同會勘查處。 民政局每年應召集本府各權責機關辦理未立案宗教場所聯合稽查作業,並得將執行成果 提市政會議報告。
- 九、本府各權責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未立案宗教場所不定期查核,並視違規情形由權責 機關依法查處。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民宗字第1076016064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