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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90)府民一字第09017481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點 (原名稱: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考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管理里幹事服勤,並考核其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初任里幹事者,除經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歲,並須具備電腦文 書處理能力;由現職人員調任者,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里幹事職務出缺時,應先就各該區公所具有里幹事職務資格之人員擇優遴任。如遴任非 該區公所人員時,應以曾任里幹事職務者為優先。
  • 三、里幹事應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施予在職訓練。但新進人員得由各該區公所施 予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或各區公所應每年定期舉辦里幹事法令及實務講 習並測驗之。
  • 四、里幹事依下列規定時間服勤: (一)上午在區公所辦公,並在區公所打上午上班卡及離所時打卡;下午免打區公所上 班卡,直接至里辦公處簽到後服勤。 (二)里幹事兼二里者,按星期之單、雙日分別於各里服勤,隔週對調之。 (三)各區公所應排定里幹事至區政工作站輪流值勤,每次輪值以半天或一天為原則。 輪值方式由各區公所依業務現況另行訂定之;惟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四)各區公所得應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但應告知里長並周知里民。 各里辦公處應備里幹事服勤簽到、公出登記簿,里幹事在服勤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 予登記。
  • 五、里幹事除辦理「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一)規定之工作項目外,亦得由區公 所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附表一: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一覽表
    綱 目 項 目 工作內容
    一、擬訂 里年 度工 作計 劃 工作計畫內容應含當年度擬辦理之重要 工作事項及期程 (如里民大會、藝文活 動、睦鄰活動等) ,里辦公處、里內公 益團體、里鄰長、里幹事之服務電話、 地址,區公所服務項目、電話、課室主 管姓名,及反映意見管道等有關資訊。
    二、公共 事務 有關 事項 (一) 市容查報 里內各項影響市容案件之查報、列管、 複查、會勘 (紀錄) 及催辦。
    (二) 家戶訪問 以電話訪問、親自訪問及投遞訪問卡等 方式,瞭解里民需要、探求里民疾苦, 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三) 各種基層 集會之籌 辦及基層 建議案件 管制 辦理里民大會、鄰長會議、等基層集會 及其建議案和里民建議案之列管、會戡 (紀錄) 追蹤及複查、催辦。
    (四) 辦理公職 人員選舉 、罷免 選舉人名冊公告、投票通知單投遞、投 開票所洽借、選舉宣傳及擔任投開票所 工作等事項。
    (五) 里內區轄 公共設施 之管理、 維護事項 區民活動中心、里鄰公園……等管理維 護事項。
    (六) 協助推行 環保事項 環境清潔、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及環境 美化、綠化、病媒撲滅等協助推動環保 事項。
    (七) 協助地方 治安事項 辦理睦鄰互助、守望相助、民防團編組 及協助春安工作等事項。
    (八) 其他里公 務 鄰長遴 (解) 聘、鄰長市政參觀、研習 訓練、工作通報發送、鄰編組及其它結 合地方資源自行解決地方事務事項。
    三、社會 服務 (一) 社會救助 及福利事 項 1.弱勢家戶、個人之訪問、救助及福利 事項。 2.急難救助、災害調查及協助收容救助 事項。 3.老人生活津貼、敬老禮金及敬老愛殘 免費乘車票發給事項。 4.低收入戶清查。
    (二) 得協助推 行社區發 展事項 得協助推動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及 精神倫理等建設事項。
    四、辦理 文化 休閒 活動 (一) 結合及協 調地方資 源辦理藝 文、親子 、體育及 文化等活 動 以國民小學學區為單元結合數個里之資 源辦理上開活動。
    (二) 改善社會 風氣及各 種優良事 蹟表彰人 選之推薦 事項 推行國民生活須知、祭典節約……等事 項,及推薦模範母親……等人選。
    五、宣導 傳遞 事項 (一) 市政建設 宣導及民 意反映 1.重要政策之宣導、說明、解釋及市民 意見反映回饋事項。 2.里辦公處公告欄設施之管理維護。
    (二) 資訊傳輸 1.與市民權益有關之資訊傳達,申辦案 件程序說明、書表提供及代辦服務。 2.區里活動 (含公、私辦活動) 資訊提 供。
    六、其他 依據 法令 協辦 事項 協助商品標示抽查、工商普查……等事 項。
  • 六、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訪問卡由區公所發予里幹事使用: (一)對里內鄰長,每半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身心障礙市民及獨居老人,每半年至少各 分別訪問一次。 (三)對里內寺廟、神壇及教會每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四)對受指定之個人、家戶或地區訪問。 (五)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隨時訪問受災戶,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里幹事為辦理輿情反映事項,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並 依民政局訂定之訪問內容及處理流程,填列里鄰動態報告表送請區公所民政課長轉陳區 長核閱後,供作市政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二項訪問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終工作考核之依據。 區公所得依規定支給里幹事下里服務之服務費及交通費。
  • 七、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課、室聯繫,參與各項業務講習,熟悉相關法令,瞭解任務 概況,並與有關機關及學校加強工作協調,共同解決里民困難。
  • 八、里辦公處文書應由里幹事備簿冊編號登記或以電腦處理,經里長核閱後,按序裝訂保管 。 區公所各課、室需交里幹事辦理之事項,應以送會方式或送交區公所民政課統籌辦理; 區公所轉達至里辦公處之公文,以電子傳遞為原則。 前項里辦公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由里幹事負責推動,其執行績效列為里幹事年終工作 考核之依據。
  • 九、區公所每月召開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與里幹事、社工員聯繫會報合併舉行 。會議由區長主持,各課室主管、秘書及視導均應列席。工作會報內容如下: (一)報告前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之執行情形。 (二)轉達上級之重要工作提示。 (三)里幹事執行各項業務考核評鑑表。 (四)表彰事項。 (五)各單位工作提示。 (六)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與協調。 前項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心得報告。 區公所得視需要召開里幹事工作聯繫會議,會議由民政課長主持,視導應列席,必要時 並得邀請各課、室主管列席。
  • 十、里幹事之督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 1.視導:每月至少分赴受分配之責任里各一次;其督導內容如下: (1)區政、市政執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地點之查察。 (3)家戶訪問執行情形之查察。 (4)市容查報情形之查察。 (5)里鄰網站維護及資訊更新之查察。 (6)各種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7)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督導後應分別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2.民政課長:每月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 (1)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2)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考核情形。 抽查後應填具抽查報告表,並於每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3.區長:隨時赴里辦公處或各里內訪察,瞭解基層工作情形。 區公所之視導、民政課長及區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應在里幹事服勤簽到簿簽名 。對未依規定到里服勤者,依人事相關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止。 經連續抽查三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者,專案簽報懲處。 (二)民政局: 1.不定期派員抽查各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並得至里辦公處及里內實 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知區公所查處、改善。 2.派員列席里幹事工作會報。
  • 十一、里幹事之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里辦公處--由里長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向民政 課長提出建議,並列為年終工作考核之參考。 (二)區公所--由各課、室及視導就里幹事執行業務之情形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 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 十二、區公所應於每年十二月間,由主任秘書召集各業務主管及視導組成考核小組,考核里 幹事工作績效。 前項里幹事年終工作考核內容及成績計算標準如下: (一)考核項目配分: 1.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八十五,評量項目如下: (1)區長及民政課長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五。 (2)各課、室交辦業務執行情形考核評鑑占百分之三十。 (3)視導每月考核評鑑占百分之十五。 (4)為民服務、輿情反映、里鄰動態報告及對市政、區政具特殊貢獻者占百分之 十。 (5)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整理、更新及推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情形占百分 之五。 (6)里長督導意見占百分之十。 2.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 (1)由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各課、室主管及視導等組成考評小組,就現行法 令制度、市政工作及個人專長三方面為考評指標。 (2)考評細部計畫由各區公所自行訂定之。 3.電腦、法令及實務講習、測驗占百分之十。 (二)評分等級: 1.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丁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 考核小組辦理考核時,得請相關業務承辦員列席備詢;必要時並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 檢查。
  • 十三、里幹事年終工作考核成績名列各區前五分之一者,由各區公所薦舉為績優里幹事。 前條里幹事年終工作考核成績列丙等者,申誡一次;其列丁等者,記過一次。
  • 十四、區公所每年應依里幹事年終工作考核,檢討里幹事應否調任其他職務及作為辦理年終 考績之參考。 區公所得依里幹事服務績效、年資及輿情反映等,視實際需要辦理輪調作業。
  • 十五、里幹事在同一區公所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且其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並未受懲戒 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經該管區公所核准得請調服務地區。 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五日前將核准請調人員名冊連同其簡歷,函送民政局。由民政 局彙整統一編造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分送各區公所作為協調及商調之參考。
  • 十六、里幹事不得就其職務及遷調為關說或請託,違反者,區公所得隨時調任之。
  •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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