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加強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為民服務工作,落實 戶籍登記,協助民眾解決戶政疑難,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區戶政事務所除遇專案工作期間外,應指派戶籍人員至各里進行戶籍巡迴查對服務, 並得以電話輔助查訪,除里戶數達五00戶以上者及位於山區之里,必要時得視實際情 形調整外,各里每年至少應普遍查對一次,女性戶籍人員執行查對,得避免擔任風化區 及不適女性之里。並得洽請里鄰長、里幹事或警勤區警員協助辦理。
- 三、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依現行戶籍人員負責之責任里、鄰排定日程(附件一),輪流辦 理,每人每月至少查對三日,工作繁忙之戶政事務所得分六個半日執行。因故無法排滿 三日者,戶政事務所主任得視實際情形選定執行日(次)數。戶籍巡迴查對服務日程應 於七日前預先排定,日程表一份送民政局備查,另分送區公所、里辦公處。里辦公處應 將日程表張貼公告欄公告周知,並通知鄰長轉知里民配合辦理。
- 四、戶籍人員執行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除徵得當事人同意外,應於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行之。
- 五、戶籍人員出勤前,應於公出登記簿詳細登記里鄰街路門牌起訖號碼,以備查考。
- 六、戶籍人員出勤時,應攜帶識別證、戶籍巡查簿(附件二)、空白戶籍登記申請書、查報 錄(附件三)、告知單、簽章表(附件四)、催告書(附件五─一、五─二)、收繳證 簿收據(附件六)、職名章、小名章及照相機,於鄰內適當地點辦理。
- 七、戶籍人員執行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時應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查對服務時,應就有關 戶籍登記事項及戶內人口動態,詳為詢問,態度務求和藹,發問須明晰懇切。每查畢一 戶,應在戶口名簿所貼之戶籍巡迴查對簽章表內,依順序簽章。
- 八、戶籍巡迴查對服務項目如左: (一)出生、死亡逾期未申請登記者。 (二)遷徙、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 (三)虛報遷徙登記者。 (四)教育程度變更或職業變更逾期未申請記者。 (五)未接受戶口校正者。 (六)年滿十四歲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 (七)冒領、重領、偽造、變造、轉借、塗改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 (八)門牌損壞或未編釘、換釘、脫落、錯誤者。 (九)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或重複、脫漏、錯誤者。 (十)其他應行申請登記事項尚未申報者。
- 九、巡迴查對戶籍,如發現有前點各款情事,應就巡查簿有關各欄註明事實,並登入查報錄 ,由申請義務人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情事之一者,應代填申請書,經申請義務人核對 無訛簽章後,當場處理,並在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有關各欄依照規定註 記,加蓋巡查人員印章後,將原證簿發還申請義務人,攜回有關書證或拍照存證 ,返所後依法處理;如其登記已逾法定期間,應依戶籍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罰 鍰處分,當場無法處理者,應依戶籍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或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四條規定催告辦理。 (二)發現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應通報警察局、分局及分駐(派出)所處理。 (三)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除依照戶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外 ,並催告其限期辦理撤銷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辦理者,依戶籍法第三十七條規 定辦理。 (四)未接受戶口校正者,應告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校正 。 (五)未換領新國民身分證者,應將舊證掣據收回,告知當事人限期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辦理換領;年滿十四歲未領國民身分證者,催告限期請領。 (六)冒領、重領、偽造、變造、轉借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七)發現門牌未編釘、錯誤者,返所後交由承辦股處理;門牌損壞、脫落者,應即告 知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八)其他應行申請登記事項,未申請登記者,應通知申請義務人逕向該轄戶政事務所 申請。
- 十、戶籍人員遇有民眾詢問戶政問題時,應詳實告知,無法答復者,應記錄攜回所內參閱法 令,以電話或書面迅速答復當事人。
- 十一、戶籍人員遇民眾拒絕接受戶籍查對時,應婉言告知戶籍巡迴查對服務之目的。經告知 仍拒絕查對者,依戶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 十二、戶籍巡查簿以里為單位,按鄰別、路街門牌順序,由電腦列印裝訂成冊,加封面書明 「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里戶籍巡查簿」妥為保管。 戶籍巡查簿資料有異動時由巡查人員隨時更正。
- 十三、戶籍人員應將每次巡查結果填寫於查報錄,返所後陳送主任核閱。查報錄按月彙釘編 號歸檔,並於次月五日前製作成果統計表(附件七)送民政局。
- 十四、戶政事務所主任應不定期至轄內督導,秘書、股長及指定人員應按照日程表排定日程 、分配里別前往實地查證或以電話抽查,以落實查對服務工作(督導表如附件八)。
- 十五、民政局得隨時派員督導抽查,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辦理不實者,予以懲處,其獎 懲依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六、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所需簿冊表件由各所依附表格式自行印製。
- 十七、辦理戶籍巡迴查對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各區戶政事務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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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2004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巡迴查對服務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86)北市民四字第86202459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