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徵兵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役男,係指本市依法徵集入營之役齡男子而言。
- 第 3 條應徵役男服役在入營輸送期間,如發生急病,情況嚴重者,隨車領隊或引導人員應即送至 附近公私立醫院急救,並迅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兵役處聯絡。
- 第 4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輸送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隨車領隊或引導人應即協調當地 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 派員協助,並迅與本府兵役處聯絡。
- 第 5 條因前二條意外事故所需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除第六條及第七條另有規定外,均由本 府負擔之。
- 第 6 條役男應徵服役在輸送入營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者,所需醫療、喪葬等費用由本府支 付,俟責任確定為運送人時,連同撫卹等費用由被徵僱車主與本府各半負擔。 前項肇事責任屬第三人時,其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由第三人負擔,其撫卹金額不受第 八條之限制。 肇事責任人無資力負擔時,由本府按規定負擔。
- 第 7 條前條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由肇事責任人負擔時,本府不予重複支付,但死亡者比照 本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之規定發給一次公殞慰問金。
- 第 8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輸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者,其各項費用之發放,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喪葬費比照國軍官兵陣(死)亡埋葬費標準表士兵給付金額加一倍計付。 二、死亡撫卹金比照軍人撫卹條例陸軍二等兵因公死亡標準,年撫金及一次卹金合計一次 給付。 三、傷殘撫卹金比照軍人撫卹條例陸軍二等兵一等殘給予六十個基數、二等殘給予二十個 基數、三等殘給予五個基數、重度機能障礙給予二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給予一個基 數。 四、醫療費用核實支付。
- 第 9 條前條傷殘等級由本府送請軍醫院檢定證明。
- 第 10 條受領撫卹金之遺族,其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 第 11 條大專學生參加寒暑假集訓,在輸送入營及役男入營待命複檢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比照本辦 法規定辦理之。 應徵服預備軍官役者比照本辦法按陸軍下三級辦理之。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