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 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以下簡稱本補助)核發事宜,特訂 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 (二)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三)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 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
-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向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申請。 (二)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向本市殯葬管理處申請。
- 四、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 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三)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四)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 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第二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申請時,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 關係之證明文件。申請本補助者逾第一項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不全,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 五、補助金額如下: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二萬三 千元。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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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2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社助字第11030489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0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