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貧弱家庭因成員重病住院治療,須專 人看護而無家屬可看護者,獲得適當之照顧,特提供臨時看護補助,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貧弱家庭為: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符合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規定者。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家庭,發生變故或陷入短暫貧窮者,經社會 工作員評估確有需要並專案申請者。 (三)本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無子女者。 前項貧弱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成員非因慢性病住院,且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者。 (二)無家屬可提供照顧,且經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者。 (三)未領有中低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 三、本要點之看護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 )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十五萬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每人每日(二十四小時)最高補 助六百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七萬五千元。
-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應自住院日起知會本府社會局(以下 簡稱本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平宅社工員辦公室,並應於請看護 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人請領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請領申請書正本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三)看護費收據正本(須由護理師或社會服務員蓋章證明) (四)低收入戶卡影本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公文影本。 (五)看護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兩份及其照顧服務員(病房服務員)職前 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五、申請人居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並領有本局收容安置補助者, 應由機構專責人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評估及申請,並應檢具第四點 第二項資料及本局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 符合臺北市遊民輔導辦法規定之遊民,得由社會工作員評估後,依本 要點相關規定提出專案申請。 前項申請金額不受第三點補助金額之限制。
- 六、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經予以補助者,應取消並追 回溢領費用,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得申請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九、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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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1
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8日臺北市市府社會局北市社工字第09135487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