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 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基於都市計畫觀點, 促進都市土地經濟合理利用,依照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臺北市畸零 地使用規則規定,證明該私有土地與所臨接公有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 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 有關土地產權及地上改良物、地下埋設物,另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依 法處理,概與本證明書之發給無關。 擬合併之公有土地,公產管理機關有依法協議調整地形或保留公用之 權利,申請人不得以本證明書為對抗。
- 二 應具備書件:
項別 名稱 份數 說 明 備 註 一 申請書 一 載明: 1.申請人姓名( 蓋章)、地址 、電話 2.申請合併公私 有土地所有權 人。 3.申請合併公私 有土地地號 1.本府印製有申 請書統一格式 ,請向本府聯 合服務中心購 用。 2.申請人限申請 合併使用之私 有土地所有權 人。 二 申請書 二 包括下列圖件: 1.位置圖:以簡 明方法明確標 示申請地點位 置。 2.套繪都市計畫 之地籍配置圖 。 (1) 至少一個 街廓以上 。 (2) 比例尺大 小應與地 籍圖謄本 一致。 (3) 申請土地 範圍應著 色表明。 (4) 都市計畫 情形應分 別著色表 明。 1.請採用藍晒圖 或影印圖,並 勿改。 2.請預留空白處 ,俾便加蓋印 戳。 3.請標明申請公 私有土地地號 及權屬。 4.請標明申請人 姓名並加蓋印 章。 5.字體應力求工 整,線條應力 求正確,圖例 務須清楚,著 色並應均勻一 致。 6.公有土地以黃 色塗滿,私有 土地以紅色塗 滿,計畫道路 以紅色線條表 示,指定或認 定道路以粉紅 色塗滿表示之 。 7.申請合併公有 土地,其產權 若為二個以上 公有機關所有 者,每增一個 公有機關,申 請圖應增加乙 份。 三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申請人非申請 合併使用之全 部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時,應 附其餘所有權 人同意書。 2.申請合併使用 之公有土地, 與申請合併範 圍外之他人土 地相臨接,且 該他人土地在 合併該公有土 地後亦為一宗 完整建築基地 時,請檢具該 他人土地所有 權人放棄合併 權利之同意書 。 本府印製有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統 一格式,請向本 府聯合服務中心 購用。 四 照片 一 實地拍攝擬合併 公地。 應能清楚顯示目 前狀況 五 其他 一 1.申請合併之公 有土地,涉及 現有道路或排 水溝者,應檢 附切結書。 2.申請私有土地 如屬已建築完 成者,請檢附 擬拆除改建切 結書,但情況 特殊者免附。 1.涉及現有道路 之切結書內容 應包含: (1) 未依規定 廢巷或改 道前,應 保持現狀 供公共通 行。 (2) 無法辦理 廢巷或改 道時,同 意謹作為 空地比使 用。 2.涉及現有排水 溝之切結書內 容應包括: (1) 將來申請 建築時, 應依規定 辦理廢止 、改道或 加蓋。 (2) 未辦理廢 止、改道 或加蓋前 ,應保持 現狀供公 共排水。 - 三、申請手續: 請備妥應具備書件後送交工務局總收發處掛號收辦。
-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證明: 1.都市計畫之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 2.在政府明令規定予以保留或限制其使用之地區內者(如指定施行 市地重劃地區、禁建區、區段徵收地區、整建地區、都市更新地 區、擬變更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保護區等)。 3.在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內者。但經工務局指定建築線者,不在此 限。 4.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土地,未與相關之公有土地相臨接者。 5.合併使用後仍未臨接建築線者。 6.現有排水溝、通路或其他公共設施,廢止後有礙附近地區之排水 、交通或公共衛生、安全等情形者。 7.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非屬畸零地者。 8.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者。但其 所臨接之鄰地,為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稱已建築完成者,或其 申請地範圍內,已領有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同一宗基地內,或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准予單獨建築者,不在此限。 9.其他工務局認為不宜核發者。 (二)公有土地位在申請合併使用私有土地之裏側,且在該街廓內之任何 一條建築線起算,規定最小深度之範圍外者,其合併使用由工務局 視當地情形予以處理。 (三)擬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如屬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者,應逕 向該團體洽購,不發給合併使用證明。 (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而依法須合併鄰地公有畸零地者, 應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撥用或價購。 (五)申請案件得併案檢附授權書,載明申請人同意授權工務局向地政機 關代為調閱及申請該案所需地籍資料,並依規定繳交謄本規費後辦 理;未檢附授權書並繳費者,請自行檢附包含申請合併使用土地全 部地號之最新(如未異動以三個月內核發為準)地籍圖謄本及土地 登謄本之正各乙份。 (六)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授權書等格式,得於本局網站(網址 :http://pwb.tcg.gov.tw)便民服務項下載使用。 (七)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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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4
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90)府工二字第90007308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