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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79)府工建字第79048919號函修正發布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促進土地 合理利用,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二 本作業程序適用地區如左: (一) 已經完成納入細部計畫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 (二) 依都市計畫書圖劃定適用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三) 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必需申請雜項執照之地區。
  • 三 於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地區申請雜項執照,應由本府組成聯合審 查小組共同審查。第三款地區申請雜項執照,應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 理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依台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 點,台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暨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四 聯合審查小組之組成,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 (第二科) 暨所屬新建 工程處、養護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都市計畫處、建管處及台 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共同組成之。
  • 五 前點參加成員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指派之。聯合審查小組應就申請地 區之整體規劃詳予審查,其會同審查內容如左: (一) 本府建設局:水土保持計畫。 (二) 本府工務局 (第二科)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查核及建築線指定。 (三)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雨水排水系統 (包括施工中臨時排水設施 ) 。 (四) 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都市計畫道路之路型構造。 (五) 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污水處理系統及計畫書。 (六) 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都市計畫道路高程。 (七) 建管處:地質調查報告書與擋土牆設計之配合,挖填土方數量之計 算及其他整合事項。 (八)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給水系統及設備計畫。
  • 六 雜項執照之申請,應依左列規定檢附書圖文件由起造人委託依法登記 開業建築師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其規劃之內容由建築師簽證。 (一) 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地區:除依如後附件之規定外,並依山坡地 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台北市保 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 第二點第三款適用地區:依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台 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台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 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規定。
  • 七 於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地區申請雜項執照,聯合審查小組審查作業 規定如左: (一) 建管處收文後初步審查其檢附之書圖文件齊備後,將有關之書圖文 件函送各單位,並通知聯合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共同會勘,其未檢 齊者,即通知補齊後再辦理。會勘後各單位意見經設計人修正圖說 後,由建管處函送聯合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會審。 (二) 聯合審查小組會審後,其有不合規定者,由建管處一次通知改正或 駁回。起造人改正完竣後向建管處申請復審,經聯合審查小組會審 符合規定後,依程序核發雜項執照。
  • 八、依本作業程序申請雜項執照之施工及核發使用執照之規定如左: (一)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台北市建築物 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 及棄土資料報備抽查管理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第二點第 一款及第二款地區建管處應將棄土資料副本一份送交本府環境保護 局列管。 (二)施工完成後由建管處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但遇有重大爭議或重大 變更事項,應由聯合審查小組會勘合格後再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 (三)沉沙池施工中由承造人負責管理,使用執照核發後由本府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應負責清理。 附件: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如左: 一、基地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四千八百分之一。 三、基地及其四週土地實測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以 每一公頃或一個以上之街廓為單位,包括基地內及毗鄰基地之建築物 ,現有道路及排水路線、水土保持設施及等高線等),並附全貌二個 方位以上之彩色照片。 四、整地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含基地範圍、建 築用地位置、道路系統、水土保持設施、排給水系統等公共工程,並 註明原形等高線)。 五、基地開挖整地前後縱、橫剖面對照圖至少各二處。 六、道路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排給水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八、主要工程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九、水土保持設施之有關工程平面圖及詳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 一。 十、主要工程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十一、各項工程挖填土方量計算書。 十二、取、棄土方計畫及位置圖。 十三、地質調查報書。 十四、工程結構計畫算。 十五、雨水、污水流量計算書。 十六、施工說明書。 十七、其他有關之工程圖樣,及經開發許可核定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 申請興建農舍,或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附地質調 查報告書、工程結構計算書,雨水、污水流量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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