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各項地政規費、作業及查核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項地政規費業務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辦法」及本要點 規定辦理。
- 三、規費計算人員(以下簡稱計費人員)於核算申請案規費,並記載於案件申請書時,應即 告知申請人應繳納規費金額及詢問能否立即繳納,如申請人能繳納,計費人員即將申請 案件逕移開單人員開具規費繳納憑證;否則將申請案件退回申請人俟其繳納規費時,重 新將申請案件送計費人員。
- 四、開單人員依據計費人員移來之申請案件上記載之規費金額,開具規費收入憑證,隨同案 件移送收費人員。收費人員於每日截止收費繳款時,應填寫地政規費徵收日計表(一式 二聯格式如附件一)送出納人員,出納人員自存乙份,另乙份由出納人員送會計室,作 為記帳及查對金額之依據。
- 五、收費人員應依規費收入憑證及申請書內所載金額收費,並將規費收入憑證第一聯交予申 請人,第二聯由收費人員自存,依號碼次序排列送交檔案室存檔,第三聯由各收費人員 依該單據號碼次序排列送出納人員核算後逕送會計室依會計程序處理,第四聯黏貼於申 請書背面,收件辦理後由業務單位併案存檔。
- 六、收費人員每日收費截止後,應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依據當日規費收入憑證號碼、金額編 製收入憑證報告單(格式如附件二)及收入憑證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陳核。
- 七、出納人員依規費收入憑證核算數額之同時,應檢查與收入憑證報告單記載是否相符,發 現缺號時應立即呈報處理,收入憑證塗改處出納人員應查明開單人員是否於塗改處核章 。每日所收現金,應依規定交由台北銀行(含各分行)收取繳庫。
- 八、各項地政規費業務之查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憑證保存管理人員、開單人員、收費人員應隨時自行檢查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 (二)出納人員對於地政規費經收金額及規費收入憑證應每日檢查核對,單位主管得隨 時抽檢。 (三)主管單位人員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會同會計人員對於各項地政規費作業檢查,其 檢查方式如左: 1.收費人員及相關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或各類存檔案件依前月收件一週之數量抽 檢。 2.前項抽檢辦法為將該週需抽檢之日報表數量依各項規費收入憑證查明有無缺號 情形。 3.依收件號碼查對收入憑證號碼予以實地抽查每項規費收費至少二十件核對憑證 第三、四聯金額是否相符。 4.前述抽查結果應填具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如發現有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應 立即糾正並依法令規定處理。
- 九、登記及測量案件審查人員審查案件時,應審核所繳納規費金額是否合於規定,如有不符 應依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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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08420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