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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10775號函修正第3、4、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為加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之各項地政規費作業及查核之管理,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 二、各項地政規費業務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 理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三、受理以臨櫃申辦之案件,規費計算人員(以下簡稱計費人員)於核算 申請案規費,並記載於案件申請書時,應即告知申請人應繳納規費金 額及詢問申請人以現金、悠遊卡、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其他臨櫃電 子支付方式繳納,再將申請案件逕移開單人員開具規費收入憑證。 受理以匯款方式繳納地政規費之案件,計費人員應核算其應繳之規費 無誤,並確認該款項已匯入專戶後,開具規費收入憑證,並將匯款單 影本併於申請案內。 受理以超商方式繳納地政規費之案件,計費人員應核算其應繳之規費 無誤,並確認該款項已匯入專戶後,開具規費收入憑證。 受理以線上電子支付方式繳納地政規費之案件,計費人員應核算已繳 之規費無誤,無須列印規費收入憑證(電子憑證)交申請人;如有應 補繳規費之情形,計費人員應即通知審查人員於「智慧地所服務系統 」註記應補繳之金額;申請人如改以臨櫃方式繳規費,應依第一項規 定辦理,計費人員並於「智慧地所服務系統」註記線上申請案件繳費 情形。
  • 四、開單人員依據計費人員移來之申請案件上記載之規費金額,開具規費 收入憑證,隨同案件移送收費人員。 除以現金方式繳納者外,開單人員應依繳納方式,於規費收入憑證加 蓋「晶片金融卡繳納」、「匯款繳納」、「 ATM轉帳繳納」、「支票 繳納」、「悠遊卡繳納」、「信用卡繳納」、「超商繳納」、「線上 電子支付繳納」、「臨櫃電子支付繳納」等字樣章。
  • 五、收費人員應依規費收入憑證及申請書所載金額收費,並將規費收入憑 證第一聯交予申請人;第二聯由收費人員每日依號碼次序排列,併同 收入憑證報告單送交檔案室歸檔管理;第三聯由各收費人員依該單據 號碼次序排列,送出納人員核算後,逕送主計機構依會計程序處理; 第四聯黏貼於申請書背面,收件辦理後由業務單位併案存檔。 以線上電子支付方式繳費之收入憑證(電子憑證),由申請人繳費後 自行列印收執,計費人員應列印收入憑證(電子憑證)第一聯黏貼於 申請書背面,第二聯依規定送主計機構依會計程序處理。 前二項收入憑證之申請人、繳款人、申請事由及收費項目欄有誤漏時 ,由開單人員釐正憑證(交主計機構登存聯)內容並蓋章。
  • 六、收費人員應於每日下午五時,列印當日各項收費統計表二份(格式如 附件一),並分開註明使用悠遊卡、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匯款、AT M 轉帳、支票、超商支付、線上電子支付、臨櫃電子支付及現金繳納 科目明細送出納人員,出納人員自存一份,另一份由出納人員送主計 機構,作為記帳及查對金額之依據。 收費人員應於收費日次日上午,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依據當日 規費收入憑證號碼、金額編製收入憑證報告單陳核。
  • 七、第三點至第六點有關規費之計算、規費單之開立、收費等三項作業方 式,得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或辦公場所之配置,合併由一或二人辦理。
  • 八、出納人員依規費收入憑證核算數額之同時,應檢查與收入憑證報告單 記載是否相符,發現缺號時應立即陳報處理,收入憑證塗改處應查明 開單人員是否於塗改處核章。 所收之規費應繳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所收現金,應依規定交由市庫代理銀行(含各分行)收取 繳庫。 (二)民眾利用悠遊卡、晶片金融卡、 ATM轉帳或以匯款方式繳納規 費者,出納人員應於次日向市庫代理銀行核對入帳金額無誤後 ,開立公庫支票或市庫收入轉正通知書解繳市庫。 (三)民眾利用信用卡、超商、線上電子支付及臨櫃電子支付方式繳 納規費者,出納人員應於確認其入帳金額無誤後,開立公庫支 票或市庫收入轉正通知書解繳市庫。
  • 九、如有作廢之收入憑證,應每月列印作廢規費單明細表,併同作廢之收 入憑證送交檔案室歸檔管理。
  • 十、各項地政規費業務之查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憑證保存管理人員、開單人員、收費人員應隨時自行檢查 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二)出納人員對於地政規費經收金額及規費收入憑證應每日檢查核 對,單位主管得隨時抽檢。 (三)主管單位人員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會同主計機構人員對於各項 地政規費作業檢查,其檢查方式如下: 1.收費人員及相關人員經管之收入憑證或各類存檔案件依前月 收件一週之數量抽檢。 2.前項抽檢辦法為將該週需抽檢之日報表數,依各項規費收入 憑證查明有無缺號情形。 3.依收件號碼查對臨櫃開具之收入憑證號碼後,每項規費收費 至少實地抽查十五件,核對憑證第三、四聯金額是否相符; 查對線上電子支付收入憑證(電子憑證)號碼,抽查每項規 費收費五件,核對憑證號碼及金額是否與系統相符。 4.前述抽查結果應填具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如發現有疏 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應立即糾正並依法令規定處理。
  • 十一、登記及測量案件審查人員審查案件時應審核所繳納規費金額是否合 於規定,如有不符,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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