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籍圖根點之設置、管理 及維護,以達有效保存並作為地籍測量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轄區內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開發總隊)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地政事務所)設置之圖根點,由各設置機關負責管理及維護。
- 三、圖根點設置位置選定及配佈,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應盡量選擇設 置於人行步道、安全島、堤防等位置,選定位置倘有其他機關已設置之控制點,應以共 點為原則。 圖根點樁標埋設,應視實地位置埋設鋼標、鋼釘、水泥樁或塑膠樁,埋設完成應繪製點 之記,內容包含點位位置略圖,註記標樁位置、通達順路與其相關固定地形地物位置。
- 四、圖根點因應業務需要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及永久測量標設置管理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設置為永久測量標。
- 五、圖根點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開發總隊應建立「控制測量成果管理系統」,將全市之圖根點資料建檔管理,並 提供本府各單位查詢使用。 (二)開發總隊及地政事務所就其設置之圖根點,倘有新增、滅失或改算等異動情形, 應即檢送異動成果予開發總隊納入前款管理系統管理。
- 六、圖根點應依下列規定維護: (一)圖根點經設置後,設置機關應定期派員實施查對。 (二)開發總隊及地政事務所於辦理測量作業時倘發現圖根點有損壞、滅失、移動、或 檢測有誤等情形,應即通知原設置機關處理。
- 七、本府各機關辦理整合管線年度計畫、道路加鋪修補或其他涉及道路堤防之公共工程時, 應於施工前提供施工範圍圖且邀集開發總隊與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會勘,並就施工範圍 內圖根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根點經評估可原址保留者,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通知原設置機關辦理檢測。 (二)圖根點經評估應原址保留者,惟施工顯有困難時,施工單位應協助原設置機關於 原址配合施工重新埋設圖根點樁標,俟工程完工後再通知原設置機關重新辦理測 量。 (三)圖根點經評估無保留之必要者,應請施工單位於工程施工時ㄧ併移除。 (四)施工單位於施工時應注意維護圖根點之完整,倘有毀損施工範圍內或鄰近圖根點 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原設置機關,並比照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致圖根點有損壞、滅失或移動等情形,施工單位應負擔圖根點 補建相關費用,每點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前項工程倘係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者,應將前項規定納入工程契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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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0
臺北市地籍圖根點設置管理及維護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地發字第104306085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地籍測量標設置保護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地籍圖根點設置管理及維護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