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請示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 準,提升為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本要點。
- 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為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準,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亦得提供具體案例,提報研討會討論。
- 三、研討會議由本局指定簡任人員一人主持,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本局地籍及測量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二)提案之地政事務所秘書或課長及承辦人員。 (三)其他各所秘書或課長(以秘書參加為原則)。 (四)本局法制專員及其他有關科室人員。 (五)本府法規委員會指派人員。 (六)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各指派一至二人。
- 四、研討會議每週舉行一次,時間為星期一下午二時整在本市市政大樓會議室舉行,必要時 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因例假日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召開時,得另行通知。
- 五、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解釋詳予研議, 並應先徵詢、彙整並研析其他五所之處理意見,如得可行之處理方式即可辦理,經前開 程序研議後仍認有法令疑義者得報局研討解決,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 ,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格式如附件)連同登記或測量案件(影本)共六份, 於每週星期四以前,函送本局地籍及測量科彙整,同時副知本府法務局、其他各所、台 北市地政士公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並通知該研討案之相關當事人或代理人 列席說明案情。
- 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局地籍及測量科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儘速將該紀錄函送與會單位。
- 七、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應即依該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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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6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2339583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03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