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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秘字第112600567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各所)之工作績效與品質,督導各項業務執行情形,建立完整查核及 考評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土地登記科、測繪科、資訊室、政風室及 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 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五點規定獎勵。
  • 三、本局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 考核項目予以評分,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查核事項 1.由本局簡任人員、測繪科、土地登記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 核小組,於每年第一季及第三季赴各所檢查土地登記、測量 及資訊業務一次。 2.查核人員於查核完畢應將查核結果,會同被查核課室主管, 對機關首長作口頭說明,檢查後應作成紀錄。 (二)不定期查核事項 1.本局秘書室、政風室人員不定期分別赴各所檢查為民服務及 風紀業務。 2.經民眾陳情檢舉或其他情形發現未符合法令規定者,本局得 抽查及調閱相關檔卷資料查核。 (三)本局應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機關。如有缺失,並於下 次查核時,針對缺失加強查核。 (四)各所接到定期查核結果通知時,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先函復本局 ,再由本局各主管業務科室邀集各所召開檢討會議,研議改善 措施及策進作為。 (五)定期查核結果併同地所改進情形於四月及十月局務會議報告。 (六)查核結果發現未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檢討各級經 辦及主管人員疏失責任,分別輕重簽報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
  • 四、考核項目及評定方式 (一)考核項目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地籍、測量、資訊 、為民服務及政風業務等六項,考核細項及配分標準,由本局 各主管科室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訂定次年度考核計畫並轉知 各所。 (二)成績評定 1.各考核項目成績以零分至一百分計算。 2.登記、地籍、測量、資訊、為民服務等五項考核項目之分數 換算序位積分,序位第一者得 6分、序位第二者得 5分、序 位第三者得 4分,餘依此類推;政風項目之分數換算序位積 分,序位第一者得 3分、序位第二者得 2.5分、序位第三者 得 2分,餘依此類推。 3.計算各所之總得分,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以總得分最高者 為第一名,次高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 4.如有二所以上總得分相同,以序位第一較多者排名在前,如 仍相同,以序位第二較多者排名在前,餘依此類推。
  • 五、各所應依登記、地籍、測量及資訊業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訂定次年 度查核計畫報局各主管業務科室備查,以落實自主管理。各項查核結 果並應作成紀錄,以備本局考核。
  • 六、依第四點第二款計算總得分並排列名次;總成績前三名,予以首長獎 勵,第一名得予嘉獎二次,如考核項目三項以上序位為第一,則予記 功一次,第二名、第三名得予嘉獎一次;總成績前三名,予以團體獎 勵。其餘相關承辦業務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規定覈實辦理敘獎。總成 績連續二年最後一名者,首長應於局務會議提出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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