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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5579號令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都市更新,依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 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設置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 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 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 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或出租房地之收入。 三 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四 本基金運用餘額之孳息收入。 五 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之款項。 六 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七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土地價款。 二 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 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 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 (含 工程管理費) 、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測量費 、利息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之費用等支出。 五 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強制執 行費用等之支出。 六 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之本息。 七 其他必要費用。
  • 第 5 條
    本基金在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北銀行) 設立專戶存儲,循 環運用。
  •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左: 一 收入程序: (一) 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 更新地區房地售價收入,由台北銀行收款解繳。 (三) 更新地區房地之租金收入,按月 (期) 由台北市銀行收款解繳。 (四) 中央政府補助款循預算程序撥入。 (五) 本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由台北銀行按基計提解繳。 (六) 金融機構之貸款或融資款項,由金融機構撥入。 (七) 個人或團體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由都市發展局逐案解繳。 二 支出程序: (一)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費用,由都市發展局按年度計畫依規定程 序逐案撥支。 (二) 金融機構之貸款或融資之本息,按本基金還款計畫依規定程序撥支 。 (三) 其他必要費用,由都市發展局依規定逐案撥支。
  • 第 7 條
    本基金之運用,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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