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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7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38517號令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行道樹之管 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綠帶及廣場上栽植之樹木。所稱毀損, 係指行道樹受損或枯死。所稱管理維護,係指栽種、移植、修剪、整枝、 中耕、除草、補植、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 第 3 條
    本辦法以本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皆為管 理機關。
  • 第 4 條
    行道樹由管理機關編號建卡管理維護,並定期巡視之;行道樹有左列情形 時,管理機關應迅速搶修、補植。 一 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倒伏者。 二 成活不佳、自然枯死或受病蟲侵襲者。 三 人為毀損或盜挖者。 四 其他自然災害。 前項第三款情事由管理機關追償或追訴之。
  • 第 5 條
    行道樹之臨街戶或公私機構應就近協助保養,發現有毀損行道樹情事,應 通知管理機關處理。 前項協助保養事項,包括灑水、除草、傾倒扶正。 臨街住戶或公私機關協助保養行道樹績效良好或檢舉毀損行道樹情事者, 得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核發獎狀或獎金,其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 第 6 條
    除管理機關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
  • 第 7 條
    凡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修護 費用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道 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 第 8 條
    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 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三 曝曬衣物。 四 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五 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 第 9 條
    毀損行道樹賠償標準如左: 一 樹冠弄亂、枝棄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 基本單價計。 二 大技折損或根群喪失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極嚴重毀損:賠 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三 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嚴重毀損:賠償金額 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四 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 樹木之基本單價加六倍計,並另加補植費。 行道樹損壞程度,由管理機關會同當地管區警員或里幹事認定之。 行道樹之基本單價及補植費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報本府核備。
  • 第 10 條
    本辦法規定之賠償金額,由管理機關執行,所得款項悉數解繳市庫。
  •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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